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公布日期:2009-09-03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最高人民检察院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9-09-0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为方便人民群众,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09年9月7日起,向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河南等五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派出接访工作组,履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室的职责,负责接待、受理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已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的申诉案件,以及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举报案件。对未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接访的越级访案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本省、自治区相关人民检察院接待,工作组不予接待。
根据工作安排,自2009年9月7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室对上述五省、自治区的来访不再登记、接待。请上述五省、自治区的来访群众返回本地,依法向我院接访工作组或相关人民检察院申诉、举报。
特此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O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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