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淮北市建设用地置换办法(试行)
公布日期:2009-07-07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 44 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9-07-07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正文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淮北市建设用地置换办法(试行)
第 44 号
《淮北市建设用地置换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七月七日
淮北市建设用地置换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节约用地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 193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等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通过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或者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进行调整的行为。
拟置换建设用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被置换土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和农用地。
第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 2/3 以上成员或者 2/3 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第四条 建设用地置换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做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的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置换的组织实施。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建设用地置换的工作管理与监督检查。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置换项目的工作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建设用地置换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置换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市直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建设用地置换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建立建设用地置换年度目标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将建设用地置换的目标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范围,年终由市目标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考核。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较好,工作成绩显著的县区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章 项目选定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空心村、砖瓦窑厂、工矿废弃地、采煤沉陷已搬迁的老村址等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进行摸底统计,建立拟置换建设用地项目库。
第八条 县区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置换目标任务,从项目库中选择拟置换建设用地,与申请置换方选择的被置换土地进行挂钩,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和范围,制定建设用地置换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第九条 申请置换方包括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
(三)市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按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
(五)其他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人、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条 建设用地置换的选点布局应当符合城镇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撤并规模较大的项目,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专家论证会,并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和吸收当地农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合理确定项目拆旧复垦区和拆迁安置区。
第十一条 被置换土地主要用于下列情形的项目建设:
(一)新农村建设(包括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
(二)工业项目;
(三)列入“861”行动计划项目;
(四)文教卫、城镇基础设施等项目;
(五)拟置换建设用地涉及农户的拆迁安置区。
被置换区和拆迁安置区不得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床。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建设用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与耕地置换的,复垦后的耕地面积扣除建设占用耕地后,新增耕地面积不得少于被占用耕地面积的 5%,复垦后耕地的质量不得低于被置换耕地的质量。
申请置换方没有条件复垦的,在办理建设用地置换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复垦;或者可以委托具备复垦条件的单位复垦,委托复垦的应当签订委托复垦合同。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旧宅基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申请置换方可以申请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协调;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置换。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六条 置换涉及农户权利的,应当征求意见,申请置换方要与每一农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置换土地涉及房屋等拆迁安置的,置换协议中应当明确拆迁数量、补偿标准、补偿费用来源、拆迁安置用地位置以及占用土地类别。
第三章 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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