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奖励扶持政策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9〕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科技创新型经济发展,现将《关于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奖励扶持的意见》(扬府发[2009]80号)相关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1、扬州市开发园区转型升级项目奖励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2、扬州市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专项奖励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3、扬州市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中小企业升级奖励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4、扬州市扶持奖励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细则; 5、扬州市“三新”产业奖励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6、扬州市LED外延片生产用MOCVD设备购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7、扬州市科技创新型领军人才引进奖励实施细则。 二OO九年八月六日 扬州市开发园区转型升级项目 奖励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型经济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市开发园区建设水平。根据扬府发〔2009〕8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扬州市开发园区转型升级项目奖励扶持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园区转型升级项目奖励扶持资金中的综合考评奖用于奖励扶持全市“八区二园”;单项奖用于奖励扶持市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邗江经济开发区、维扬经济开发区、广陵产业园、杭集工业园。原则上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摊。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科技创新奖励扶持政策。 第三条 本细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诚信申请,择优支持,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章 奖励扶持的内容、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综合奖 按《扬州市实施“8631”行动计划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及《扬州市省级开发区、相关工业园区考核奖励办法》文件要求进行计分考评。得分第一名为一等奖,奖励10万元:第二名为二等奖,奖励8万元:第三名为三等奖,奖励6万元。 第五条 单项奖 对年度内被认定为以下几种类型并提供有效批复或证明文件的给予奖励。 (一)开发园区被批准为国家级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国家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省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开发园区建立国家级或省级公共检测试中心及重点实验室的,分别按国家级不超过50万元、省级不超过2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三)开发园区建立国家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四)开发园区建立省级以上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五)获得国家级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正式批复且挂牌运作的,国家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省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报、评审、资金拨付程序 第六条 项目申报程序 本细则所规定的园区转型升级奖励扶持项目办理时间为次年3月初至4月上旬,具体办理程序是: (一) 综合奖 市外经贸局会同经贸委、科技局等部门按上述两个文件考评得分加单项加分进行计分考评。具体考评细则另定。 (二)单项奖 (1)市外经贸局于次年3月份的前3个工作日内,下发奖项申报通知。 (2)园区于次年3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有效批复或证明文件材料报送市外经贸局。 (3)市外经贸局汇总整理申报项目,审查申报资料,凡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园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项目的审核确定程序 (一)市外经贸局会同市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条件审查考评。 (二)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审核和评审结果,提出拟奖励扶持项目名单及资金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三)市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研究结果通过媒介公示7天,接受监督。对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申请,经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报市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认。 (四)市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研究确定的奖励扶持项目计划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资金拨付程序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方案,将兑现计划及资金下达至各有关园区。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奖励扶持资金一律用于园区转型升级投入。园区在奖励扶持资金到账后,要设立专门台帐,确保专款专用。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情况报送市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存档。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9年度起执行。 扬州市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专项 奖励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的内生动力,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大力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加速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奖励扶持的意见》(扬府发[2009]80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项奖励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扶持邗江区、广陵区、维扬区、市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和市直(以下简称“市区”)企业的做强做大、技术改造、新产品新技术研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机构建设和品牌创建。 第三条 市经贸委牵头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计划下达及跟踪问效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与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奖励扶持的内容、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对做大做强成效显著的科技创新型企业进行补助。 1、补助范围和条件 (1)市区列入年度市重点培育的60家科技创新型大企业和300家成长型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360家科技型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2)企业做大做强成效显著,当年销售收入和实际入库税金分别达到10亿元(含)以上和5000万元(含)以上,且两项指标比上年有所增长; (3)企业近两年内无违法和其它不正当的经营行为,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补助标准 根据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和实际入库税金确定补助金额,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安排。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根据财力状况予以配套。 (1)对当年销售收入10亿元(含)以上且实际入库税金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补助。 (2)对当年销售收入30亿元(含)以上且实际入库税金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补助。 (3)对当年销售收入50亿元(含)以上且实际入库税金1.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补助。 (4)对当年销售收入100亿元(含)以上且实际入库税金3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金补助。 3、申报材料 (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并经市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实际入库税金及企业依法纳税证明。 第五条 对科技创新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补助。 (一)对列入国家和省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给予配套补助。 1、补助范围和条件 (1)市区列入年度市重点培育的360家科技型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2)项目列入国家、省技术改造资金扶持计划(不包括国家及省出台的“扩内需、保增长”临时性扶持项目)。 2、补助标准 由市财政按不超过国家、省补助金额的4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根据财力状况予以配套。 3、申报材料 (1)国家、省技改项目计划立项及补助资金下达批文; (2)国家、省补助资金到账凭证。 (二)对设备和技术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给予贴息补助。 1、补助范围和条件 (1)市区列入年度市重点培育的360家科技型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技术先进,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经过核准或备案的技改项目,单个项目的设备和技术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 (4)项目未享受过国家或省贴息补助等奖励扶持。 2、补助标准 对设备和技术投资额在 3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的技改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贴息补助。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根据财力状况予以配套。 3、申报材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2)企业提供购买设备和技术清单,以及中介机构对项目设备和技术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竣工总结材料。 第六条 对重大新产品新技术研发项目进行补助。 1、补助范围和条件 (1)市区列入年度市重点培育的360家科技型企业和全市列入年度市重点建设的100家技术研发机构(含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名单中的企业或机构所研发的新技术及新产品项目,每年确定20项左右;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属于市区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技术链和价值链关键环节,对产业发展引领带动作用较大,产业化后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为《扬州市区工业重点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导向目录》(另行公布)中所列新产品新技术; (3)项目实施主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原则上需获得授权专利3项(含)以上,优先安排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项目; (4)优先安排列入省以上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计划和重点工业经济新增长点计划的项目。 2、补助标准 根据项目的技术含量和对产业的引领带动作用,由市财政对研发主体给予50万元-100万元资金补助。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根据财力状况予以配套。 3、申报材料 (1)项目立项建议书; (2)专利授权证书; (3)科技查新报告; (4)省以上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计划项目和重点工业经济新增长点项目立项批文; (5)专家评审意见。 4、补充事项 (1)根据市区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需要,按照 “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 的指导方针,按年编制《扬州市区工业重点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导向目录》,提出年度重点新产品新技术研发项目及其技术经济目标,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公布。 (2)研发项目补助资金分两次安排,立项初期安排70%,批量投产验收通过后安排30%。 第七条 对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进行补助。 1、补助范围和条件 (1)以市区列入年度市重点培育的360家科技型企业名单中的企业为主,兼顾全市其它工业企业; (2)当年获得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补助标准 对市区被列入年度市重点培育的360家科技型企业名单中的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补助;对全市其它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补助。 3、申报材料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批文。 第八条 对企业创建技术机构进行补助。 1、补助范围和条件 (1)以市区列入年度市重点建设的100家技术研发机构和重点培育的360家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为主,兼顾全市其它工业企业研发机构; (2)当年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检验测试平台、重点实验室等认定,以及企业或相关机构被正式授权为国家专业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分委会等技术标准制定机构。 2、补助标准 对市区列入年度市重点培育的360家科技型企业名单的企业和重点建设的100家技术研发机构,按国家级不超过60万元、省级不超过30万元,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全市其它企业,分别按国家级不超过30万元、省级不超过15万元,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根据财力状况予以配套。 3、申报材料 国家级、省级技术机构认定或授权批文。 第九条 对企业创建省级以上品牌进行补助。 1、补助范围和条件 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全部工业企业。 2、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市区企业,按国家级不超过40万元、省级不超过20万元,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符合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县(市)企业,按国家级不超过20万元、省级不超过10万元,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根据财力状况予以配套。 3、申报材料 国家级、省级品牌认定批文。 第十条 设立市工业经济和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工作组织推进奖。 依据市政府颁发的工业目标管理和实施“8631”行动计划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对在年度考评中获得先进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被列统为“三新”产业企业,符合本章所列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范围、条件和补助标准的,补助标准适当提高。 第三章 申请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程序 本办法所规定的企业奖励扶持项目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初至4月上旬,具体申请程序是: (1)每年3月份的前3个工作日内,市经贸委下发申报通知,并通过市经贸网发布。 (2)企业于每年3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纳税关系所在地经贸部门。 (3)各地经贸部门会同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初审汇总,于每年4月上旬的最后1个工作日前统一报送至市经贸委。 (4)市经贸委汇总整理申报项目,审查申报资料,凡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同资料已经齐全。 第十三条 项目的审核确定程序 (1)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市科技、工商、质监、国税和地税等部门对相关项目进行条件审查,组织中介机构开展技改项目投资审核,组织相关专家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研发项目评审。 (2)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审查、审核和评审的结果,提出拟奖励扶持项目计划及资金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3)市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审结果通过媒介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7天。对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申请,经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核实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程序 (1)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方案,将兑现计划及资金下达至各地经贸、财政部门。 (2)各地经贸、财政部门根据市兑现计划,通知相关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奖励扶持项目资金进行监管,重点检查市奖励资金的拨付情况,确保资金足额兑现。对于在市奖励资金拨付过程中出现截留现象的地区,一经查实,取消年度市工业目标管理和实施“8631”行动计划工作目标管理先进评选资格。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贴息、补助的企业,一经查实,追回拨付的奖励、贴息、补助,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奖励扶持的资格。对于工作人员收受申请企业贿赂,与申请企业串通骗取奖励、贴息、补助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奖励扶持资金一律用于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企业在奖励扶持资金到账后,要设立专门台帐,确保专款专用。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情况报送市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存档。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本办法自2009年度起执行,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扬州市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 中小企业升级奖励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加快转型升级,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奖励扶持的意见》(扬府发[2009] 80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扬州市中小企业升级专项奖励扶持资金用于奖励扶持邗江区、广陵区、维扬区、市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和市直(以下简称市区)中小企业升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服务机构和小企业创业基地给予补助。当年已获省级以上奖励补助的,市级不重复给予奖励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第一年安排600万元,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四条 市中小企业局牵头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计划下达、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市财政局负责本级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与监管,参与项目的评审,检查督促各级政策的落实和兑现。 第二章 奖励扶持的内容、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对“千企升级”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奖励扶持。 1、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对列入年度“千企升级”培育对象的市区企业,按照市“千企升级”考核办法,对综合考核位居前列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加盖审计确认章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 (4)“千企升级”考核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