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远市清城区、清新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清远市清城区、清新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决定如下:   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48名;   二、清远市清新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5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