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远市清城区、清新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公布日期:2009-07-30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9-07-30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正文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远市清城区、清新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清远市清城区、清新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决定如下:
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48名;
二、清远市清新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5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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