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九江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切实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89号)、《九江市市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2009-2010年》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工作的通知》(九办发〔2009〕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市委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市直部门系统内单位由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并报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三条 考核目标:自2009年起两年内,各级党政机关水、电、油人均消耗量比上一年度降低5%,节能灯具、节水器具应用率均达到90%以上。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各地、各部门单位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和节约水电油的实际效果。具体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占50分;另一类为节能措施及落实情况,占50分。(具体内容见附表) 第五条 考核依据: 市级公共机构年用水量、用电量、耗油量指标,以供水、供电、石化等部门所认定的单位当年耗用量或财务报销票据为依据;其中水电独立计量的部门和单位,以其直接消耗量进行考核;集中办公且水电统一计量的单位,水、电消耗分别由产权单位按比例均摊到相关单位。节能灯具、节水器具以实际应用量和单位台帐作为考核依据。 第六条 考核方式:实行年终自查与集中考核的方式,以集中考核结果为主。 1、自查。每年集中考核前,各地、各部门单位在申报单位能耗数据时,对照评分表自查,一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集中考核。一般于第二年年初进行,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实地现场检查考核。 第七条 奖惩办法: 1、对节能工作成效明显的,按照考核总分高低,评选若干“年度节能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2、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且考核总分70分以下的单位,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通报。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起试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节能目标50分 10 水 人均消耗量比上年降低5% 人均节水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直至扣完;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2分,最高加10分 10 电 人均节电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直至扣完;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2分,最高加10分 10 油 人均节油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直至扣完;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2分,最高加10分 10 节能灯具 应用率均达到90%以上 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2分,直至扣完;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2.5分,最高加5分 10 节水器具 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2分,直至扣完;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2.5分,最高加5分 节能措施50分 6 建立节能工作领导机制 1、建立节能工作领导机制,有组织、有机构,职责分工明确,人员落实(4分) 2、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2分) 8 加强节能宣传教育 1、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活动(4分) 2、组织节能知识方面的培训(4分) 5 落实节能工作政策 1、根据有关节能法律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节能工作意见(3分) 2、监督本单位或所属行业执行节能法律政策(2分) 13 建立完善节能工作制度 1、建立目标考核办法(3分) 2、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3分) 3、建立节能管理档案制度(3分) 4、建立能耗统计台帐制度、统计及时准确(4分) 6 履行节能职责、检查监督情况 1、职责履行积极负责(3分) 2、按计划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进节能工作,认真积极(3分) 12 能耗统计及信息 1、能源统计网络齐全,人员落实(2分) 2、按市公节办要求,能耗统计数据提供及时、准确、完善(6分) 3、及时报送节能动态信息(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