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通知
公布日期:2009-05-14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阳府[2009]36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9-05-14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正文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通知
阳府[2009]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对属于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市政府可以指令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三条 市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咨询专家库。在未建立专家库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咨询有关专家的,由承办单位提出。
第四条 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
(二)书面形式。
第五条 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咨询的专家组成员;
(三)向专家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资料;
(四)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或通过书面形式,听取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第六条 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决策的必要性;
(二)决策的可行性;
(三)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决策的执行条件;
(五)决策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七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不得丢失、外传参与重大决策事项资料;
(三)接受市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制定符合各自实际的规章制度,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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