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布日期:2009-05-14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阳府[2009]34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9-05-14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正文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阳府[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90日内制定出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从2009年9月1日起,凡未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确需作出罚款决定的,要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最低限额从轻实施处罚。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阳江市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保障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我市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的基础上,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规定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上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实施后30日内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
省属驻我市的行政执法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作为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依据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罚过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立法宗旨和目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六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部门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监督。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向社会公布前,应当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细化自由裁量权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不同的等级;
(四)细化自由裁量权标准应当坚持同案同罚,同类情况相同对待,不得以当事人的态度论罚,防止出现不同违法行为相同对待与相同违法行为不同对待等随意处罚现象。
第八条 制定给予较重行政处罚量化标准时,应考虑下列情形: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胁迫、诱骗他人、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实施行政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较重处罚的。
第九条 制定给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揭发、检举其他人的违法行为、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帮助行政执法部门抓获其他违法人以及出色完成行政执法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对给予从重、从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重大或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政府法制、监察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将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列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对认真执行的,给予表彰;对不按要求完成的,由政府法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向政府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涉及行政处分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视情节轻重,由政府法制部门暂扣或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其行政执法证,并建议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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