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 洛政〔200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洛阳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洛阳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科学的考核和奖惩机制,确保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目标的顺利实现,依照《洛阳市绩效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以下简称“创森”)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阶段性中心工作。对承担“创森”工作任务的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本办法予以奖惩。 第二章 奖励内容和措施 第三条 奖励内容依据“创森” 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一)《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所确定的相关指标; (二)市政府与相关责任单位签订的《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08〕99号)所确定的任务; (三)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完成的任务; (四)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指挥部领导交办事项要求完成的任务; (五)其他“创森”工作要求完成的任务。 第四条 “创森”工作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包括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其中对集体和个人荣誉奖励主要有记功奖励和嘉奖。 (一)对于在“创森”工作中成绩优异,符合以下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记功: 1.超额完成《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目标任务,贡献又特别突出的; 2.创造的经验在全国或全省以会议或文件形式推广的; 3.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 4.其他确需表彰的。 (二)对于在“创森”工作中成绩突出,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嘉奖: 1.圆满完成《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做出贡献的; 2.创造的经验在全市范围以会议或文件形式推广的; 3.成绩突出,受到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指挥部三次以上通报表彰的; 4.承办市委、市政府有关“创森”工作事项被评为“最好办理事项”的; 5.其他做出重要贡献、取得较大荣誉的。 (三)对于在其他“创森”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指挥部表彰奖励: 1.单项工作经验在我市“创森”工作中推广的; 2.综合考评对我市“创森”工作有贡献的; 3.承办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指挥部工作任务在全市有示范作用的; 第五条 奖励的认定。 对于 “创森”工作集体和个人的表彰,由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干部参与“创森”的工作情况和业绩列入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对“创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驻洛省、部协管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或物质奖励,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责任追究内容和措施 第八条 对于在“创森”工作中工作不力,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完成创森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对创森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创森工作事项不力的; (四)承办“创森督查周报”工作不力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九条 在国家森林城市考核中出现问题的,除追究所在县(市、区)直接责任以外,同时追究主管部门以及承担分包任务的市直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条 对驻洛省、部属协管单位,凡不积极配合支持“创森”工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创森办”参照本《办法》,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追究意见,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第十一条 对集体责任过错追究方式分为: (一)对单位主要领导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根据过错情节和后果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十二条 对个人责任的过错追究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年度考核奖; (三)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离岗培训; (四)责令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根据过错情节和后果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十三条 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集体责任追究和个人责任追究由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指挥部提出意见,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市组织人事部门、市绩效考核部门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