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32号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线界定及绿地系统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施的审批、验收监督检查,实施绿化“一票否决权”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绿色图章是指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   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建设、城管、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自身职能做好城市绿线管理配合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与城市绿地保护,并服从城市绿线管理;有权利监督城市绿线保护和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七条 城市绿线由市政府组织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并结合现有绿地系统、风景名胜和自然地貌予以界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和规划中的永久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临时性绿地绿线界定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确定);   (二)城市规划区内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九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控制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绿线所在区位的坐标,并制定落实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划定为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   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破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在控制线内,如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或损坏绿化设施、砍伐(移植)绿化植物,改变其用地性质的,须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不得改作他用,严禁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需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任何部门在未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前提下,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因规划调整和管理需要等原­因,进行树木抚育更新,大范围修剪、绿地改造、扩建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城市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要求建设绿地。不得占用绿地,损坏绿化植物及其设施,改变绿化用地的性质。   第十五条 城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编制绿地设计方案,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倾倒废弃物;   (二) 攀折损毁植物;   (三) 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 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 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它活动。   第十七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宿迁市城市绿地补偿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收缴异地补绿费。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