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市的要求,以服务创新促进自主创业,以自主创业促进充分就业,鼓励广大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从2008年至2011年,组织实施创业促就业“845”工程(即全市筹集800万元创业引导资金,收集500个创业项目、培育50个创业实训孵化基地、建立500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培训5000名创办微型企业和小企业的“准老板”)。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体系,全面实施创业促就业“845”工程   (一)建立创业引导资金。创业引导资金是政府在年度就业资金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经费,用以引导、鼓励和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主要用于引进和开发创业项目、建立创业实训孵化基地、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培训、创业咨询评审等创业推动工作。全市4年内筹集创业引导资金不少于800万元,其中市本级4年内安排创业引导资金不少于400万元,各县4年内安排创业引导资金不少于150万元。   (二)设立创业项目信息库。丰富的创业项目信息库能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广泛的选择空间,以利于创业者寻找到适合自身特点的创业项目。全市4年内收集不少于500个创业项目,促进项目与投资人的有机结合。   (三)培育创业实训孵化基地。创业实训孵化基地是为创业者创业初期提供的孵化平台,有利于降低创业成本,减少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全市在4年内培育不少于50个创业实训孵化基地。   (四)扩大创业贷款担保资金。实施创业贷款、财政贴息担保制度,为创业者提供必要的创业资金支撑,是政府鼓励自主创业的重要举措。全市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小额贷款担保资金量,到2011年,建立不少于500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其中,市区建立不少于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资金,各县分别建立不少于100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资金。   (五)开展创业技能培训。创业技能培训是劳动者掌握创业技能、提高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的重要手段,通过市、县区联动,全市4年内完成5000名创办微型企业和小企业的“准老板”培训任务。   二、完善政策体系,大力扶持创业促就业“845”工程   (六)支持发展个体工商户。注册个体工商户是比较适合初始创业者的经营方式,要鼓励有创业意向的失业人员选择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保障、城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充分发挥优惠政策的作用,大力支持发展个体工商户。利用住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七)放宽“小企业”准入门槛。对初创的小企业,要按照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实行名称登记注册即时办理制度;减少注册登记审查环节,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材料要求。   (八)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贷款及贴息,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申请展期一次。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新增加就业岗位,招用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额度。   (九)实行一次性创业补贴。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未享受贷款优惠政策的,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费。一次性创业补贴主要用于租赁经营场所或到农村租赁承包荒山、荒滩、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等。   (十)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后,申请小额贷款的,可以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县、区以上创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申请小额贷款的,可以免除反担保手续。   (十一)免收行政事业性费用。对登记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创办“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和“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服务型企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二)实行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三、健全服务体系,全程服务创业促就业“845”工程   (十三)实施“八位一体”的创业帮扶机制。围绕政策咨询、创业培训、专家评析、项目推介、创业孵化、融资服务、开业指导和后续服务八个方面的内容,形成“八位一体”的帮扶机制。重点通过建立和完善“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制度,劳动保障、工商、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定期现场办公,各司其职;街道、社区上门服务和跟踪服务等,帮助自主创业人员用足优惠政策,规避经营风险,改善经营状况,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创业率。   (十四)建立创业项目经理人制度。创业项目经理人的主要职责是:对确需帮助创业的失业人员,制定创业前景评估、创业方案设计等,切实做好全过程、个性化的创业服务;在街道、社区领导下,宣传创业及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调查服务对象的就业与创业情况,提出创业项目建议,并协助办理营业执照、申请小额贷款等手续。创业项目经理人实行聘任制,由社区推荐对象,经街道批准,由社区聘任,同时接受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培训,配发统一的资格证书。创业项目经理人经费由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十五)打造创业实训孵化基地。创业实训孵化基地要建立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各地要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紧密结合,有重点地建设服务功能强、发展前景良好的创业实训孵化基地。要依托现有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功能区,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场地、校舍楼宇等设施,经过改造形成各具特色的创业实训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创业实训孵化基地达到标准经验收合格后,4年内免收行政性费用,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十六)积极引进、开发和推介创业项目。各地要通过市场机制,向外引进和开发一批创业项目,不断充实创业项目信息库。要经常举办创业项目展洽会,完善创业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机制,为自主创业者推荐符合地方经济特色、投资少、见效快、发展前景好的创业项目。要探索建立创业项目开发奖励机制,面向全社会开展各类创业项目公开征集、评比活动,对创业成功和带动就业的项目策划者给予资金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十七)加强创业技能培训。要围绕创业培训目标,制定创业技能培训规划和具体工作计划,合理分解目标任务。要不断调整充实培训师资队伍,扩大创业培训师资选拔的范围,将具备条件、并愿意从事创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吸收到师资队伍中,改善师资队伍素质结构。要扩大创业技能培训的对象范围,将创业技能培训向大中专学生、复员专业退伍军人等各类登记失业队伍延伸。要积极推广SYB模式,按照统一的SYB培训技术标准,统一使用指定教材,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组织教学,确保创业技能培训的质量。同时可结合实际,自主开发和选用具有地方特色的教辅资料,采用案例剖析、企业家现身说法以及创业实训等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十八)完善专家咨询、评审制度。要建立由劳动保障、工商、税务、财政、科技、金融、营销、法律、心理等专家组成的市、县、区“创业咨询评审专家志愿团”,对创业人员开展专场咨询、“门诊式”咨询等,通过个性化服务,帮助他们评析、修改和实现创业计划,帮助解决开业登记、贷款、招工广告及业务经营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并对市、区、街道的项目推介进行评审把关。   (十九)开展“创业促就业”宣传月活动。确定每年5月份为全市“创业促就业宣传月”,通过举办不同规模的创业者论坛、创业成果展示、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图片展览、创业先进表彰会、创业政策下基层等一系列宣传活动,加强政策舆论引导,集中推介创业项目,巩固创业促就业成果,广泛宣传创业典型,激发和引导自主创业。   四、建立责任体系,扎实推进创业促就业“845”工程   (二十)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作为新时期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完善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各级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各级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增加创业指导职能,建立工作网络,落实专门人员,切实承担起创业促就业的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把创业促就业工程作为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依托辖区内的各类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把创业促就业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一)落实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恪尽职守,互相配合,形成合力,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业务牵头和统筹协调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政策规定保障资金到位;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按规定提供办照服务、税务登记和落实优惠政策;人民银行、有关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等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工作;各级经贸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布局,提供创业方面的有关信息;各级工、青、妇等群众团体要积极参与创业典型的培育工作;宣传部门及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我市失业人员开展创业促就业取得新成绩、新经验,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创业、和谐创业的良好氛围,推进我市创业促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十二)加强督查考核。要建立健全创业促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指标体系,将创业促就业“845”工程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各县区、乡镇和部门,作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大对创业促就业工程的督查力度,对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进行定期督查。建立健全通报奖惩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及时进行表彰奖励,以推动创业促就业“845”工程的深入实施。   二○○八年七月三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