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7.1元。   二○○八年九月六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