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各出口企业: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有关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调整为每月1-15日(遇节假日按规定顺延)。结合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时限的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特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间明确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时间   为确保出口退税款能及时、均衡地退付到出口企业帐户上,从2009年1月1日起,我们决定采用“分时分批申报”的方法,出口企业按企业类型分时、分批申报,确保按时申报,分批审核,及时退库。具体为:   1、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时间原则上为每月1-10日。10-15日(遇节假日按规定顺延)若有报关单到期必须申报,或有报关单收齐需要再次申报的,可以申报,但只能再申报一次。   2、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纸质单证申报时间均为每月1-15日(遇节假日按规定顺延)。   二、出口单证申报期限不变   1、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向我处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单证,将电子数据通过“浙江省进出口网上申报服务”网上传,同时请将单证齐全且信息通过的纸质申报资料,向我处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单证正式申报。生产企业出口报关单到期之日超过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   2、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我处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3、出口企业未按照上述申报期限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申报有关单证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请各出口企业务必严格按本通知“分时分批申报”的要求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出口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齐有关单证,并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杜绝超期申报现象的发生。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0573-82320235.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