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工作底稿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作底稿编制的时间; (二)保荐工作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以及现场检查的资料等; (三)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四)执行人员姓名和执行日期; (五)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等。 第五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保荐工作底稿的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复核的要求和责任。复核人员应做出必要的复核记录,明确表示复核意见并签名。 如果发现保荐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复核人员应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重编工作底稿。 第五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建立保荐工作底稿的保密制度。如果保荐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要求查阅工作底稿,必须由保荐业务负责人批准,但司法机关、证券监管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十一章 保荐机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建立对上市公司持续培训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保荐机构应在每次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本所。 第五十五条 保荐机构每半年应至少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上市规则,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违规案例等。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一)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的; (三)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四)本所要求培训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最近二年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的,保荐机构应当加强督导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并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及时审阅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公告及附件,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第五十八条 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所对上述公告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向本所报送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和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第六十条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 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章 保荐工作内部管理 第六十一条 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保荐业务各项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上市公司的保荐工作,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保荐机构可以指定1名项目协办人。 第六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建立并有效执行保荐工作的内控制度,包括持续督导的业务流程、监督和复核机制等。 第六十三条 承担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代表人应针对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就持续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重点、实施方式、步骤等做出完整、有效的安排。 保荐代表人应根据上市公司具体情况、结合上市公司重要风险点以及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关键因素,明确持续督导工作重点。 第六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指定专人进行持续督导的复核工作,复核人员应重点关注保荐代表人发表独立意见、现场检查以及培训工作的履行情况等。 第六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建立健全保荐代表人及从事保荐业务其他相关人员的保荐业务持续培训制度。 保荐机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业务培训,强化保荐代表人对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相关业务规则的学习,并将培训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本所备案。 第六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建立执业质量考核机制,在每年5月31日前对保荐代表人上一年度的保荐工作进行考核,并在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本所备案。 第六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建立持续督导工作与自营、资产管理等部门业务之间的信息隔离制度,不得向其透露上市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十八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配合本所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 (二)按时出席本所约见; (三)对公司特定事项进行核查; (四)按规定报送相关文件资料; (五)按本所要求提供保荐工作档案; (六)参加本所组织的培训和会议;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章 保荐工作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九条 本所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约见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代表人; (二)要求保荐机构组织相关培训; (三)向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发出各项通知和函件; (四)调阅保荐工作档案; (五)要求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有关事项做出解释和说明; (六)对保荐工作进行评价; (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其他监管措施。 第七十条 本所不定期举办保荐机构联席会议,交流保荐经验,研讨保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一条 本所通过组织保荐机构论坛、保荐机构座谈会、保荐机构与企业见面会、联合走访等形式,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提供服务平台。 第七十二条 本所建立保荐工作评价制度,每年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记入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视情况对外发布。 第七十三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违反有关规定的,本所视情节严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情节严重的,本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