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5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的规定〉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9月28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的规定》的决定 (2008年9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废止《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的规定〉 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8年9月2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27日上午对《关于废止〈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的规定〉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议案表示赞同。法制委员会于27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废止《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的规定》是必要的,法制委员会同意议案内容,并提出表决稿,建议本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