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将于10月份开展2008年下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拟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在2008年10月13日至2008年10月24日期间(节假日除外)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完成受理、现场核查、初审等工作后,于2008年11月3日17:00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二、材料要求   企业申报材料应使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申请系统(2005年版)”软件制作,其中财务方面需提交2006年、2007年两个年度数据。企业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材料纸质文本(一式四份)和电子文本(一份)。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上报的材料包括:正式文件及汇总表(一式两份),受理通知书、现场核查记录表及初步审核意见(一份),企业申请材料纸质文本(一式三份),通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省级受理系统”软件制作的电子数据(一份)。软件可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行政许可栏目中免费下载。   三、其他要求   (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申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时,应先征求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的意见,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分公司应出具是否同意授予申报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明确意见。   (二)请各地按照国家粮食局公告2006年第2号的要求,按期上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变更情况。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