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公布日期:2008-09-02施行日期:2008-09-0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8]154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8-09-02
施行日期 2008-09-02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单位:
为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切实加强政府效能建设,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根据王正伟主席在全区政府效能建设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近期要对现在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特别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进行一次集中清理,争取再取消和调整一批没有必要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政府效能建设,不断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清理范围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主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需要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范围内进行清理。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管理体系内部的审批和登记行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范围和正在执行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进行清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2.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事项的审批;
3.有关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或者其他优惠政策待遇的审批;
4.有关国有资产处置、产权变动等事项的审批;
5.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会保障待遇的审批;
5.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
6有关人口户籍和计划生育、投资计划、科技计划、教育计划及招生择校等管理的审批;
7.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各类年检、备案事项;
8.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和登记。
三、取消和调整的原则
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坚持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通过对现在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进一步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
(一)对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二)其他外省区没有设定或已取消的项目,我区原则上予以取消;
(三)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四)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五)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实际操作中主要由市、县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有利于简政放权、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一律下放给市、县审批;
(六)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自治区政府文件,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以上取消或调整的审批事项,涉及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四、方法步骤
这次清理工作要按照“谁审批、谁清理”和“自上而下、条块结合”的原则进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单位统一负责本部门和本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银川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由银川市人民政府组织清理,统一提出清理意见;其他市、县政府根据自治区政府公布行政审批项目负责做好本地区执行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登记工作。
自治区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后确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范围进行清理。做到项目名称统一规范,不漏报不重报,要加强与下级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认真做好与市、县两级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衔接,要分清自治区本级行政部门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市、县级行政部门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自治区、市、县三级行政部门共同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明确各级行政部门行政审批的权限,统一提出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意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文件新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申报备案。
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阶段(10月15日前完成)。各部门要对现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逐项研究提出保留、拟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意见表》(附件1)、《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表》(附件2);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具体负责该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行政部门负责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
请将上述表格一式3份及电子版,于10月15日前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5048434 5016593 5066039(传真) 电子邮箱:nxfzjd@163.com)。
(二)审核论证阶段(11月30日前完成)。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部门提出的拟取消或调整的审批项目进行审核和评估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议公布阶段(12月中旬完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拟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统一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审批。
五、工作要求
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切实加强政府效能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清理工作高质量地按期完成。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全区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日
附件1: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意见表填表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审批项目
设定依据
审批机关 自治区政府 审批方式
自治区政府部门
地市级政府 收费情况
地市级政府部门
县级政府 年检情况
县级政府部门
处理意见 保留
取消
合并
下放
改变管理方式
清理理由
审批机关意见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意见
附件2: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表
填表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审批项目
设定依据
审批机关
自治区政府
审批方式
自治区政府部门
地市级政府
收费情况
地市级政府部门
县级政府
年检情况
县级政府部门
处理意见
保留
取消
合并
下放
改变管理方式
清理理由
审批机关意见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意见
填表说明
“审批项目”填写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内容及名称,每项单独填写一张(行政许可项目须注明原公布顺序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注明是否已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设定依据”填写设立行政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名称、发文机关、发文日期、文号及具体条款相关内容。设定依据的效力排序由高至低。为避免重复计算,如一项审批有多个设定依据,以效力最高的设定依据进行统计。
“审批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在相应的类型后打“√”。
“审批方式”填写单独审批或联合审批,联合审批的须注明具体的审批部门。
“收费情况”如有收费,要注明收费标准及所依据的文件名称、文号;无收费则填写“无”。
? “年检情况”如有年检,要注明年检所依据的文件名称、文号和审检的间隔时间;没有年检的填写“无”。
“处理意见”在相应的类型后打“√”。“保留”指继续进行审批:“取消”指不再进行审批:“合并”指将该项审批与其他审批项目合并(包括本部门审批事项的合并,也包括与其他部门的相关审批项目的合并):“下放”指将审批权限下放给下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管理方式”指将有关事项转移至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如需变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请予注明。
“清理理由”用文字提出处理意见及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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