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函人事〔200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人事教育部门,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为使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确保鉴定质量,在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鉴定工作期间,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教育部门要组织对鉴定考试进行巡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视内容   (一)鉴定站是否依据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考试运行、考务管理等规章制度,以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鉴定试卷保密情况(包括使用过的试卷),试卷的接收、印制、封装、保管、分发以及使用过的试卷定期销毁等各个工作环节是否有专人负责,签字交接手续是否齐备。   (三)考场纪律,考场组织及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考评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以及考评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考试场所设置、仪器设备配备是否能够满足鉴定工作需要。   (六)对考试成绩结果进行评估。   (七)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需要巡视的其他内容。   二、巡视组人员组成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教育部门要组织有关业务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巡视组,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鉴定工作进行巡视。   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也将组成巡视组赴各地、各单位进行巡视。   三、巡视方式   (一)听取鉴定站负责人关于鉴定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二)现场监督检查鉴定考试情况。   (三)查阅鉴定站有关鉴定文件、档案、资料和试卷。   (四)与考生座谈,听取对鉴定工作的意见。   (五)根据需要,巡视组组织对部分考生进行抽查测验。   四、其它事项   巡视工作结束后,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教育部门要认真总结,查找问题,指导、帮助、督促鉴定站改进工作,切实提高鉴定质量,并将巡视情况报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国家粮食局人事司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