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政办〔2008〕53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铜陵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程序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预算安排或市财政统一筹集的,为促进社会经济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产业、行业、事业发展目标,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是指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使用、执行、调整和撤销批准程序。 第二章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 第三条 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 (四)市级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新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市级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要求。 市级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提出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要求,需以正式公文向市政府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详细填报要求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名称、使用范围、设立期限、背景原因、设立依据、各年度预算分配和实施计划,以及专项资金预期要达到的绩效目标和检验绩效目标实现与否的相关专业指标等,涉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还应说明各项资金的筹集计划。报告须报经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审核。 (二)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的审核。 市财政局在收到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专项资金设立的依据是否充足,是否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对财政管理的要求。 2.专项资金设立金额是否与事业发展要求和市级财力状况相适应。 3.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绩效目标及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等规定。 对于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市财政局可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认真论证。 经审核建议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级主管部门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对综合类的专项资金设立,由市财政局直接向市政府申请设立。 第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对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批复,在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内,将各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 第六条 市政府批准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后,市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市财政局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切实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力量办大事原则。专项资金应集中用于铜陵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解决重大问题。 (二)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应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严禁挪作它用。 (三)阳光操作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不允许暗箱操作。 第四章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执行 第八条 每年年初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制订当年专项资金使用意见(包括支持重点以及获得专项资金所具备的条件)。使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下发县、区及市属企业(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属于县(区)、开发区所辖的企、事业单位,由县、区对照要求,进行初选,符合条件的,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属市本级的,直接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资金的项目,在申报截止日后20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核小组,审核小组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规定,拟上报市政府批准的,在一周内进行公示公告,无异议的,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 第十一条 市政府分管市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审阅市级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联合上报文件,并经市长办公会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执行。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通知。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调整和撤销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期限执行,到期的专项资金不再继续安排。确需延长设立期限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专项资金设立审批程序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在使用中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的,由主管部门以正式公文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定期检查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使用方向、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同期市政府工作重点和财政改革要求,会同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