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政〔2008〕47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淮北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各区、县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机关及其直属、派出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可以制定本部门评议考核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全市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每年度与市政府目标考核一并进行。 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实施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领导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情况;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五)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勤政廉洁情况;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开展评议考核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评议考核部门的汇报; (二)查阅行政执法文书、案卷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其他工作资料; (三)向管理相对人及其他与被评议考核部门有工作联系的单位了解情况; (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对被评议考核部门的意见; (五)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按照目标管理考核程序进行。每年开展工作前,公布该年度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 年度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及时开展专门调查,并向市政府报告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重大过错或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8号)、《淮北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淮政〔2008〕46号)及公务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违反行政监察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负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监督检查的人员,在评议考核、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行政违纪的,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