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蚌埠市建筑工程材料差价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布日期:2008-07-30施行日期:2008-07-30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8-07-30
施行日期 2008-07-30
发布部门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蚌政办〔2008〕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废止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建筑工程材料差价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1994〕10号)。我市建筑工程材料差价计算按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定综字〔1997〕19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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