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政办〔2008〕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废止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建筑工程材料差价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1994〕10号)。我市建筑工程材料差价计算按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定综字〔1997〕19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