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查处部分不合格化妆品的通知
公布日期:2008-08-15施行日期:2008-08-15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8-08-15
施行日期 2008-08-15
发布部门 卫生部办公厅
正文
卫办监督发〔200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我部2008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部分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美容美发店、化妆品专卖店经营销售的发胶类、宣称有祛斑或美白功能化妆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发现3种甲醇含量超标的发胶类化妆品、15种汞含量超标的宣称有祛斑或美白功能化妆品和14种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不合格的化妆品(分别见附件1、2)。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化妆品经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对发现继续经营上述不合格产品的经营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二、上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相关生产企业予以查处,并责令其公告收回不合格产品。
附件:1.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化妆品名单
2.标签、标识、说明书不合格的化妆品名单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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