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口区、润州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提高政府资金投资效益,理顺工程建设行为主体各方关系,确保设施科学高效运行。根据各部门职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移交管养范围   本意见所讲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是指2001年1月1日以来,在京口、润州区行政区域内,由项目投资(建设)主体通过市场化运作建设的城市道路(含桥梁)、广场、排水、路灯、绿化、环卫保洁等设施,全部移交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对尚未移交市政管养的国、省道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人行道和慢车道按市政道路管理。   二、移交管养原则   市政基础设施的长效管理实行“投资、管理、运行”相分离。绿化管养、环卫保洁等项目,原则上通过市场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管养单位。对目前尚未实行市场化作业的道路、排水、路灯等设施,管养费用与实际发生的管养工作量挂钩,实行企业化核算并逐步向市场化过渡。   三、部门职责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工作:   (一)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建办)负责管养移交的综合协调工作。工程质保期满后及时组织竣工综合验收;核定新建市政基础设施三年管养经费的筹集标准;在工程预算中核批三年管养费用;配合市财政部门确定新建市政基础设施年度管养资金计划;审核设施管养市场化运作方案;综合协调设施管养检查考核等工作。   (二)市建设局负责新建道路、路灯和排水设施管养的接管工作,下达年度和月度管养计划。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制定管养项目市场化运作招投标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管养检查考核办法,对管养单位的管养工作量和管养质量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报市建设局。   (三)市园林局负责新建绿地及园林绿化设施管养的接管工作;牵头制定管养项目市场化运作招投标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管养检查考核办法,下达年度和月度管养计划;对管养单位的管养工作量和管养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四)市城管局按照“环卫体制重心下移”的管理要求,协助两区政府做好新建设施环卫保洁的接管工作,协调处理接管中的相关问题;制定管养检查考核办法,下达年度和月度环卫保洁计划;负责对京口、润州两区新建设施环卫保洁市场化运作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京口、润州两区政府负责审定新建设施环卫保洁市场化运作招投标方案;两区城管局负责制定新建设施环卫保洁市场化运作招投标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新建设施环卫保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对中标管养单位的环卫保洁工作量和管养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五)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新建市政基础设施三年管养经费;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年度管养资金计划;会同市城建办审核新建设施市场化运作方案;根据设施管养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管养资金;协调管养经费筹集使用中的有关问题。   (六)各投资(建设)主体负责做好新建设施相关基础资料的提供,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管养经费的测算确认工作,及时将管养经费缴入市财政专户。   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要将设施管养考核结果报市城建办、市财政局备案。   四、移交管养内容   (一)费用确认   1.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程竣工资料交付给设施管养接收单位,设施管养接收单位及时测算管养费用(包括工程质保期满至竣工综合验收期间发生的工程缺陷修补和管养费用),测算工作应在工程质保期内完成。   2.道路、排水、路灯设施管养费用参照现行《江苏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等标准编制;绿化管养、环卫保洁费用依照市场化运作价格确定。管养费用由项目投资(建设)主体确认后,报市城建办、市财政局审定。   (二)移交程序   1.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在工程完工后即办理移交手续,及时保洁。   2.道路、排水、路灯、绿化设施,在工程质保期满后,由设施投资建设主体向市城建办提出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在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后及时办理设施移交,移交管养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在竣工综合验收意见中明确。   五、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市政基础设施三年管养资金依照工程预算中核批的费用和移交双方确认的额度筹集,由投资(建设)主体一次性上交市财政专户,或由市财政局从投资(建设)主体市场化运作的资金中扣缴。   (二)市政基础设施管养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经费纳入年度城建资金计划,与城建资金一并安排、使用和管理。   (三)管养经费包括管养、考核管理、不可预见费等费用。其中考核管理费按管养费总额的5%列支,主要用于相关部门的考核管理;不可预见费按管养费总额的10%列支,由行业主管部门控制使用,主要用于计划外项目的开支。对管养工作做得好的单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建办按照管养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四)市财政局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对养护单位的养护工作量和管养质量的考核结果,按季及时拨付资金。   六、监督与检查   (一)为确保设施管养工作质量,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管养工作的检查考核,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城镇排水管渠和泵站维护技术规程》、《江苏省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管理。   (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设施管养检查考核办法,按季度对管养单位的管养工作进行考核验收。管养单位要及时上报计划的执行情况,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核定其管养工作量。   (三)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管养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