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建立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于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08年底,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并将保障对象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2009年底,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实行廉租房实物配租。2010年底,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实施廉租房实物配租。2008年至2010年建设廉租房500套,经济适用房5000套以上,加快成片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使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基本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1.执行标准。2008年度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700元以下;各辖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确定原则上要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2008年度市区城市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其他低收入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各辖市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要达到省定标准。上述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保障方式。城市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提高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租赁补贴标准由市房管局、财政局及辖市政府确定。对租住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继续采用租金核减的方式予以保障。   3.房源渠道。通过政府新建、收购以及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增加廉租房供应,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数量。廉租房在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和限价商品房小区中配建,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由房管部门确定具体要求,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建成后由政府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优先考虑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和孤、老、病、残和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   4.资金来源。住房保障资金由市和辖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增加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并可根据情况适当提高比例,可按照出让宗地进行核算提取。不能保证及时计提的,可比参照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办法执行。廉租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市和辖市财政每年要向社会公布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三、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1.供应对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申购经济适用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1998年11月30以前参加工作),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不得再申购。   2.建设标准。经济适用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特殊情况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年度建设规模按不低于年度住宅建设总量的5%确定。   3.交易管理。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已购经济适用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房管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进行回购。取得“两证”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房,可以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也可以纳入城市廉租房进行管理。   4.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经市和辖市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改善其他困难群体居住条件   1.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对集中成片的危旧房,要抓紧制定改造计划,积极实施改造。对零星分散的直管公房危旧房,由市房管局制定改造计划,负责实施改造。   2.继续实施旧住宅区出新综合整治工程。按照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旧住宅区房屋维修、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全面整治出新。   3.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可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房出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比照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建设农民工公寓住房,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指导性租金标准向农民工出租。   4.积极解决新就业人员住房问题。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允许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住房租金。用人单位应帮助新就业人员解决住房困难。   5.加大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力度。市区和辖市应通过限价格、限面积、限供应对象、限转让交易时间、竞出让地价的方式,建设一定数量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供应对象为拆迁、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较小的中低收入家庭。   五、落实住房保障配套政策   1.落实建设用地和经济政策。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优先安排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房建设用地,其中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要单独列出。各辖市国土部门应将上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实施情况和当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按规定时限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其中,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房用地不得低于申报住宅用地总量的70%.对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房暂免征营业税。鼓励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房,社会各界捐赠的廉租房,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2.规范发展城市住房租赁市场。制定政策,鼓励开发建设租赁性住房,加强房屋租赁市场规范管理,鼓励城镇居民出租现有闲置住房,鼓励引导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居住。   3.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完善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经济适用房管理、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和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实施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管理意见。人民银行镇江分行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对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的金融支持意见。   4.深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所占比重,要达到年度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强化房地产价格监管,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六、加强组织领导   1.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市及辖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报省建设厅备案。   2.强化住房保障工作动态管理。规范廉租房保障和经济适用房供应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办法。实行收入、资产、居住面积三重审查,完善轮候制度,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3.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制。市房管局和辖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住房保障工作具体实施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实施具体工作,市和辖市财政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4.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市政府对辖市、区政府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年度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任务,由市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分解下达,并对完成情况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辖市、区政府每年向人代会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接受人大代表监督。   5.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市城市住房与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完善城市住房制度和政策体系,调控房地产市场和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负责日常工作。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八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