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宿政办发〔2008〕153号 发布日期:2008-7-30 执行日期:2008-7-3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于2007年9月27日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8年6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宿迁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意见》,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就认真做好县(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规范性文件备案,既是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更是成熟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树立我市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增强备案意识和自觉性,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职责。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备案工作的领导,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明确牵头单位和承办机构,做到机构确定、人员确定、职责确定,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保证报送备案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按要求报送备案。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同级人大常委会规定的时间、份数等要求,及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同时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建档,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确保每年底的集中报送工作不少报、不漏报、不错报、不迟报。   二OO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