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文 号:洛政〔2008〕100号 发布日期:2008-7-27 执行日期:2008-7-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市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各办公室主任。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受市政府主管领导委托,代表市政府协调、处理、解决政府有关工作。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落实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和市长交办的事项。   九、市长出国期间,由常务副市长受市长委托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切实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勤奋工作,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精神;要深入基层进行调研,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质量和效能。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认真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适时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五、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公共政策,强化公共服务,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推进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规章、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其他重要决策,由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存在争议的,主管部门在提交建议时应当向市政府一并提交争议各方的理据。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   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部署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二十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及时跟踪、反馈并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通报、问责,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规章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完善。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协调一致。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者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市政府前,要经过法律论证和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二十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完善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和办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公文,除涉密的外,应当及时通过《洛阳市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公文,也应当在《洛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开。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在档案馆、图书馆和行政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者   被申请人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相关职能部门协办。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及时处理来信来访。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和送礼,不得接受县(市、区)的宴请和送礼。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各局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负责人,市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人,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或者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工作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可以采取听取报告、现场考察、重大问题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市政府全体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和讨论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办公室要做好落实、催办和督办工作。   四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研究贯彻意见;   (二)学习新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等议案;   (五)讨论决定报请省政府审批或者市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七)听取市长、副市长和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八)讨论决定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请示解决或者须由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   (九)分析全市形势,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搜集的议题和内容,一般每周召开1次,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或邀请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驻洛部队首长列席。   四十四、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主管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五、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项问题。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