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文 号:前政发(2008)16号 发布日期:2008-4-3 执行日期:2008-4-3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各部门:   现将《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日 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明确职责,提高行政应诉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行政机关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松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理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若干规定的通知》(松政发(2008)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由部门法制科负责,做好出庭应诉具体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三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尊重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诉,不得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书,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或其他相关材料,应诉答辩书必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应确定专人研究案情,出庭应诉前领导班子要对诉讼案件进行研究讨论,并及时办理出庭应诉的合法手续,按期提交人民法院。   第六条 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发生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确实不能出庭应诉时,分管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第七条 行政诉讼案件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每年应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行政诉讼庭审。   第八条 行政诉讼案件聘请律师代理的,不得仅由律师1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及熟悉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诉讼。   第九条 因县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引起行政诉讼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派专人出庭应诉。   第十条 因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的,涉及的部门应当聘请法律顾问积极配合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应诉工作,出庭应诉人员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确定:   (一)有关部门具体办理,加盖前郭县人民政府印章的;   (二)县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具体办理的证照等套印前郭县人民政府印章的;   (三)以县政府名义作出许可或审批的;   (四)有关部门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做好行政应诉统计工作,按时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统计资料。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及时对统计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总结经验,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被起诉引起行政诉讼的,应诉单位应在法院判决后30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各行政机关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分析原因,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县政府。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切实维护政府的形象和权威,做好行政应诉的各项工作。因执法问题或应诉准备工作拖延使行政应诉工作受到不良影响、甚至导致败诉的,县政府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