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办发〔2008〕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决定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的给付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人员领取标准由原每月270元调整到每月305元;参加基本生活补助制度的人员领取标准由原每月185元调整到每月220元。 调整后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