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20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   附件: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