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砂石使用管理工作,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促进砂石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砂石,是指卵石、块石、天然砂及其金属矿尾矿等原料加工制成的人工砂。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的砂石使用管理工作,市砂石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砂石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办理砂石备案手续;   3.建设工程使用砂石的质量监督;   4.受税务机关的依法委托代征有关税收。   三、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砂石使用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砂石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四、税务、水利、国土资源、质量监督、工商、公安、安监、交通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砂石管理工作。   五、凡从事砂石经营的单位,应分别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和砂石管理机构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备案手续。   六、砂石产品的质量、计量标准,按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砂石管理机构、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砂石的质量、计量监督。   七、砂石开采单位, 必须按时如实向砂石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砂石管理机构对税务机关依法委托的事项要认真履行有关税收代征代缴工作。   八、使用河南省农村建材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填开、保管,并实行验旧购新制度。   九、购买砂石应当索取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跨地区购买砂石的,还应取得采购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合法凭证。   十、砂石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2.必须使用河南省农村建材发票,不得隐匿销售;   3.严格按市场供需供销砂石,不得哄抬物价,严禁行业垄断;   4.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推销砂石产品,不得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十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建设行政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成绩显著的;   2.检举、协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   十二、对违反砂石经营、使用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税务、质量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处罚。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