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政办发〔2008〕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制订的《淮安市环境保护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淮安市环境保护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2008年7月) 为表彰和奖励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引导和调动全社会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7〕156号)以及《中共淮安市委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淮发〔2006〕5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资金来源及奖励对象市财政每年安排环境保护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在本市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或个人。 二、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一)生态建设考核奖根据淮安生态市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目标,经考核,对完成情况较好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对荣获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国家ISO14000示范区称号的单位和县(区)给予奖励。 (二)环保目标考核奖 1.对完成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2.对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给予奖励。 (三)环境管理贡献奖 1.对在全市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环保科技等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2.对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个人以及对环境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环保志愿者给予奖励。 三、申报考核及奖励每年12月份,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当年的申报工作。在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候选集体和个人名单,并根据各类奖励资金申报要求填写好推荐材料报送市环保局。次年1月30日为接受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次年2月底前,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根据各类奖励资金的考核内容,按照实绩大小和奖励名额确定获奖集体和个人名单,并给予表彰奖励。具体考核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奖励资金预算和实际工作另行确定。 四、已被授奖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奖励,除收回所发奖金外,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其他有严重违背获奖称号行为的。 五、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8年起施行。 七、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