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开放型经济年度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8〕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开放型经济年度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淮安市开放型经济年度考核奖励办法 为确保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开放型经济各项目标任务,促进全市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区)、淮安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涉外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一)各县(区):1.利用外资:协议注册外资、注册外资实际到帐;2.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3.外经合作:外经营业额、新派境外劳务。 (二)淮安经济开发区:1.利用外资:协议注册外资、注册外资实际到帐;2.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 (三)市直有关涉外部门:重点考核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服务成效。 三、考核标准 (一)对各县(区)、淮安经济开发区考核采取百分制。其中各县(区)利用外资80分(协议注册外资10分、注册外资实际到帐70分)、对外贸易10分(进出口总额10分)、外经合作10分(外经营业额、新派境外劳务各5分);淮安经济开发区利用外资90分(协议注册外资10分、注册外资实际到帐80分),对外贸易10分(进出口总额10分)。完成目标得基本分,未完成目标按实际完成比例计算得分。 (二)加分项目 1.引进大项目加分。新批或增资总投资超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大项目,每引进1个加2分;超过3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增加1000万美元加1分。 2.注册外资到帐加分。当年单个项目注册外资实际到帐达到500万美元,每个项目加2分;超过5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增加200万美元加1分。 3.超额完成外资目标任务加分。对超额完成全年注册外资实际到帐目标10%的加2分。以此类推,上不封顶。 四、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立: 1.开放型经济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奖。参评对象为各县(区)、淮安经济开发区。根据综合积分,设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4万元。 2.开放型经济工作优质服务单位奖。参评对象为市直有关涉外部门,测评满意、基本满意率必须达到90%以上。根据测评结果,设一、二等奖,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 3.开放型经济工作先进个人奖。在各县(区)、淮安经济开发区和市直有关涉外部门推荐的人选中评比产生。 4.利用外资突出贡献奖。8县(区)超额完成全年注册外资实际到帐年度目标20%、40%、60%以上的,淮安经济开发区超额完成全年注册外资实际到帐年度目标10%、20%、30%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以此类推,上不封顶。 上述奖金用于奖励各县(区)、淮安经济开发区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奖金由市财政安排。 (二)县(区)和淮安经济开发区注册外资实际到帐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参加全市工作目标考评年终评比。市直有关涉外部门服务工作出现明显失误的,取消优质服务单位评选资格。 五、考评办法 全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完成目标任务情况依据本办法进行测算,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六、本办法自2008年开始执行,具体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