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政办发〔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切实提高督办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政令畅通,按照市委、市政府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狠抓落实,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的总体要求,根据《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政务工作规则》(佳政发〔2007〕6号)和《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实施办法》(佳政办发〔2006〕19号),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主体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进行考核,市政府督办检查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范围   凡承担考核内容所涉及任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驻佳中省直单位。   三、考核内容   (一)省政府重要工作及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办理情况。 (五)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六)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基础建设情况。   四、考核工作   (一)组织领导。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督办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为副组长。市政府督办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督办检查室主任兼任,成员由市政府督办检查室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二)考核办法。   1、每年12月初对全年度督办检查工作进行考核。   2、根据市政府督办检查室日常督办检查记录,按照加减计分的量化标准进行全面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对所涉及的工作数量、完成质量以及日常督办检查工作落实情况,按照量化标准进行加分或减分(详见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量化标准)。   3、市政府督办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分数情况,提出初评意见,报市政府督办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市政府每年对督办检查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评比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考核单位的40%。   五、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结果抄送市综合考核办公室、市行政效能监察室,为县(市)区、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提供参考。   六、本《考核细则》由市政府督办检查室负责解释。      附件: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量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