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08]10号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7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拒绝支付。2008年1月1日以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07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不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实施的全国性收费项目),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布。同时,应将本地区的收费目录于2008年5月1日前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用EXCEL汇总,报软盘或通过电子邮件传送)。 附件下载: 2007收费项目.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