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8-7-30 执行日期:2008-7-30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29日发表咨询文件,提出设立性罪犯名册的临时建议措施。   法律改革委员会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主席邓乐勤说,法改会希望设立行政机制,使得雇主能够查询准雇员是否有性犯罪的记录。不过,性罪犯名册的资料将只包括特定范围的性犯罪记录,至于那些根据《罪犯自新条例》被视为“已失时效”的前科,则不会出现在名册的记录内。   邓乐勤说,法改会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套治疗、改造、评估和管理性犯罪的全面机制,既保障社会大众,尤其是儿童和容易受到伤害群体的安全,又避免无理侵犯有性前科者的隐私等权利。   法改会在咨询文件中明确表示,法改会建议利用警方现有的刑事定罪记录,对申请相关工作的求职者进行查核。查核申请须由求职者本人提出申请,并在将结果通知雇主之前取得查询对象的同意。   邓乐勤说,目前香港法例规定允许的查询对象包括已注册的校董和教员、幼儿托管人,以及已注册的社工。但对于某些在工作时与儿童有密切接触的人士,如补习老师、音乐教师、运动教练、儿童病房员工、青少年中心及教会义工等,目前没有途径查核其刑事罪行记录。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由律政司司长或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转交该会的有关香港法律的课题,以进行改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