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公布日期:2008-07-03施行日期:2008-07-03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8-07-03
施行日期 2008-07-03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正文
国税函〔2008〕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三日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