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为保障2008年奥运会青岛帆船比赛和残奥运会帆船比赛顺利进行,促进相关海域船舶航行安全,我部制定了《2008年奥帆赛海上交通安全特别管理规定》,现予公告,自2008年7月20日起施行,至2008年残奥帆赛结束之日止。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2008年奥帆赛海上交通安全特别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2008年奥运会青岛帆船比赛(以下简称“奥帆赛”)和2008年残奥运会帆船比赛(以下简称“残奥帆赛”)顺利进行,促进相关海域船舶航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出青岛港及其附近水域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第三条 国际航行船舶申请进入青岛港,除按有关规定向青岛海事局申报并提交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船舶保安证书》、“连续概要记录”复印件;前十个港口船舶保安信息、当前保安等级;船员名单。   第四条 拟驶往青岛港的中国籍船舶,除按规定办理船舶离港签证外,还须主动向当地海事机构申请开航前检查,填写《船舶信息报告表》(见附表一),提交当地海事机构审核,相关海事机构应当做好检查和核查工作。   船舶进港前应当将《船舶信息报告表》、《船舶开航前检查报告》和《航次船舶签证申请单》一并报送青岛海事局。   未经开航前检查或未报送《船舶信息报告表》的船舶禁止进入青岛港。   第五条 比赛时段,从青岛港开航的船舶,在开航前应接受船舶保安检查或核查,并现场办理船舶离港手续(签证)。船舶离港手续(签证)办结后应立即解缆离泊或起锚开航,禁止再进行其它任何“船-港”、“船-船”界面活动。   第六条 进出青岛港的船舶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船长及驾驶员应熟知本特别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 进出港船舶应加强航行值班,保持正规了望,谨慎驾驶,远离奥帆赛比赛水域及禁航水域,并服从海事机构的管理。   第八条 进出港船舶必须保持甚高频无线电话(VHF)08频道和单边带无线电话(SSB)2182KHz值守,确保通信畅通;装备AIS的船舶必须保持常开状态,且预置信息真实准确。   第九条 船舶除遵守《青岛水域船舶报告制》外,还应在经过以下三条报告线时向青岛海事局交管中心报告:   第一远程报告线:崂山头与朝连岛连线。   第二远程报告线:朝连岛正横报告线。   第三远程报告线:灵山岛正横报告线。   第十条 进出青岛港的船舶,应按推荐航路航行;未经海事机构同意不得进入大福岛和小公岛连线以西、船舶定线制北边界以北的沿岸水域。   第十一条 8月8-24日的比赛时段,引航员登乘点由原分道通航制第二警戒区东移至大公岛和小公岛连线海域。   第十二条 比赛时段,船舶在大公岛、小公岛连线以西主航道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6节,不得超过10节。   第十三条 比赛时段,青岛水域船舶定线制北侧沿岸通航带禁止船舶航行。比赛时段,经主航道进港的船舶在航经比邻赛区的主航道时,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尽量远离赛区边界线。   第十四条 比赛时段,禁止有拖带物的船舶进出青岛港,禁止船舶试航。   第十五条 比赛时段,大型油轮和熟悉南航道的载运爆炸、放射、化学等危险物品的船舶改至南航道航行。   比赛时段,禁止不熟悉南航道的载运危险物品的船舶进、出青岛港。   第十六条 比赛期间,青岛港临时启用港外临时锚地(见附件四)。未经海事机构同意,禁止船舶进出临时锚地。除进出临时锚地的航行需要外,禁止船舶在禁航区内航行。   临时锚地启用后,未经海事机构同意禁止船舶在前海2号、3号锚地抛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船舶及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海事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比赛期间系指8月8日-9月13日期间;比赛时段是指奥帆赛(8月8日至24日)和残奥帆赛(9月6日-13日)比赛日的比赛时间(通常为0900-1700时,以奥帆委公布的或实际比赛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7月20日起开始执行,至2008年残奥帆赛结束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