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当前,全国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正在深入开展。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在去年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力管道元件专项整治   (一)整治工作依据。   压力管道元件专项整治工作,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二)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对压力管道元件专项整治,查清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的情况,进一步规范压力管道元件的生产和使用,杜绝无证制造和“贴牌”生产行为,严禁使用无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切实提高压力管道元件安全质量水平。   (三)整治范围。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规定的阀门、管子、膨胀节、高压管件等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确定本地整治工作的重点。   (四)整治工作内容及工作措施。   1. 开展管道元件制造单位排查,实施分类指导和监管。各地应对辖区内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开展全面排查,掌握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对于制造压力管道元件的企业,督促其按照现行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取得制造许可证,坚决查处无证制造和“贴牌”(指产品名牌上标注的企业与实际生产企业不一致)生产行为;对于不作为压力管道使用的管道元件,督促制造企业做出书面声明,向用户和社会告知其产品不得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范围,书面声明文件作为产品质量证明材料一同提交买方或用户。   2. 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加强证后监管。对取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省级质监局要有计划地安排监督抽查工作,充分考虑被抽查单位的覆盖面,并将发生过产品质量事故和被举报的单位作为抽查的重点。监督抽查工作的重点是检查产品质量、制造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依法查处不符合许可条件、安全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违规制造单位。总局也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抽查。   3. 严格准入条件,加快许可证的转换。对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取得许可证书的制造单位,如条件符合现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要求,经所在地省级质监局组织核查后,可按照现行规范进行相应级别的许可证转换,以促进企业提升竞争力。各地可选择一批有一定规模、产品质量稳定的持证制造单位,抓紧组织开展核查工作,对符合转换许可证条件的,在完成规定程序后,由总局统一公布。   4. 继续开展阀门监督检验试点工作,为全面开展压力管道元件监督检验提供经验。去年进行阀门专项整治试点的省、直辖市,应继续做好阀门监督检验试点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已经要求开展的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制造监督检验的工作,各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D7001-2005)的要求组织实施。   5. 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对重大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各地要加强现场安全监察,主动提供服务,向压力管道元件使用单位(含建设单位、安装单位)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单位采购、使用合格压力管道元件的主体责任,对违法使用压力管道元件进行严厉查处。   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   (一)整治工作依据。   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二)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治理隐患,规范起重机械的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进一步落实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起重机械安全质量和使用管理水平,全面完成起重机械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   (三)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是查处各类起重机械生产单位的违法行为、督查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工作和起重机械改造的实施等。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的整治工作的重点。   (四)整治工作内容及工作措施。   1. 进一步深入开展起重机械生产单位隐患排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总局的文件要求,各级质监部门进一步深入开展排查工作,不留死角,重点是严厉查处生产单位无证制造、不进行安装告知、无证安装、无证改造、无证维修、不接受监督检验等违法行为。   2. 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查工作。省级局要加强对起重机械生产单位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制造条件的符合性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依法查处不符合许可条件、质量保证体系不能有效运转的生产单位。总局也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抽查。   3. 进一步查处非法使用起重机械的违法行为。各地要加强起重机械现场安全监察工作,宣传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检查重点是使用无证的起重机械,不及时注册登记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擅自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检验不合格又不及时整改的起重机械,对违法违规的行为查处要坚决,确保整治到位;现场监督检查要有明确的内容和完善的记录,如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并及时书面报告生产、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   4. 进一步加大力度督促使用单位重视并有效推动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工作。根据对近几年来起重机械的事故分析,有75%的事故是使用环节中违规使用的原因,其中因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不到位又占相当的比重,为此,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检查重点是使用单位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制度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并抽查维护保养的实施情况。   (五)整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 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专项治理问题。在执行《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75号)中,各地遇到了额定起重量小于等于75 t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和额定起重量小于或等于10t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因新产品开发迟缓以及取证迟缓等原因,造成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难以按期完成的情况,现补充要求如下:   (1)对新制造的额定起重量小于等于75 t且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以及额定起重量小于或等于10t且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制造单位应当保证产品符合《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75号)的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且应当单独编制型号;在产品出厂时,应当注明是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相应起重机械或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   (2)整治工作的完成时间调整至2009年10月底,使用单位在实施改造或更换期间,应当对设备监护使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 在用简易升降机的维修问题。鉴于简易升降机许可证到期后不予换证,对在用简易升降机维修工作,可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要求,由取得“升降机”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   3. 流动式起重机的监管问题。《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中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等相应条款对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提出了明确的监管办法,在执行中,遇到跨省(区、市)流动作业的起重机,应建立各省之间的联动机制,做好监管工作,必要时可以实施联合执法,以解决个别地区流动作业的起重机监管失控的问题。   以上专项整治工作要力争在2009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各级质监局要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适时组织阶段性检查。2009年10月底前,各省级质监局应当完成验收工作并向总局提交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整治工作组织情况,本地区制造单位普查情况,整治工作内容完成情况,主要经验、问题和建议。总局将组织对专项整治的抽查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各级质监部门要把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做为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落实监管责任,针对本地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科学有效的工作方式,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工作中要加强安全监察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培训,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针对性的宣传,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予以曝光,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同时要加大指导督促的工作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质量和工作进度。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