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业经2008年4月10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丹东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实现丹东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资人是指为资金或项目引进做出实质性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凡是从丹东域外引入各类资金(包括固定资产、捐赠等)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招商引资奖励备案确认工作由市招商局负责。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二)项目资金来源于丹东域外、国外,可以是本(外)币、实物等。 (三)项目单位须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四)投资及资产并购类项目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不低于500万元;无偿捐赠类项目不低于100万元。 (五)项目在市招商局备案确认。 (六)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 第六条 投资及资产并购类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奖励;一次性投入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体工业项目,按5‰予以奖励后,再加奖10万元人民币。 对外商投资一次性到位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5‰基础上再加奖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引进无偿捐赠资金(以现金形式)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5%奖励,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八条 对外借款以5000万元为起点,3年以上使用期,用于市财政统筹列支的公益性项目,以人民银行同期利率为基准和资金到达指定账户为准,根据融资额度的多少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包括利用政府信用担保借入的资金)。每降低人民银行同期利率1个百分点,再增加降低部分10%的奖励。 (一)5000万元(含本数)—5亿元(不含本数)奖励0.5‰; (二)5亿元(含本数)—10亿元(不含本数)奖励0.6‰; (三)10亿元以上奖励0.7‰。 第九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项目落户税收征缴所辖地的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十条 对从丹东域外、国外引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并竣工投产的工业项目人员,其配偶和子女愿意到事业单位工作且具备岗位条件的,其中的1人可不受编制限制免试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当事人填写《丹东市招商引资待遇申报审批表》,经丹东市招商引资奖励领导小组审批,1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确定建设前,由项目和资金引荐人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并送市招商局备案。 第十二条 引资人在项目建成、运行以及捐赠资金到位后,提交有关资料,到市招商局申报奖励。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奖励待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按招商引资奖励备案考核认定程序予以兑现。分期实施的项目,在每期工程竣工后先按当期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兑现奖励,其余部分待项目全部竣工验收投产后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 其他奖励事项。 (一)奖励金额上不封顶。 (二)引进外资按固定资产验收全部合格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三)奖励资金为税前额,被奖励人要依法按章纳税。 第十五条 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抽逃出资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8年9月3日发布的《丹东市引进资金奖励办法》(丹政发[1998]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