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   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公安“三基”(即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工程建设工作的要求,深入开展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有效解决我市公安监管场所硬件设施方面的突出问题,依法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3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至2010年集中力量对全市破旧公安监管场所进行彻底改造。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为目标,以加强公安监管场所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公安监管场所安全为重点,强力推进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确保全市社会大局稳定。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三年努力,全市公安监管场所硬件基础设施破旧状况得到根本改善,具体目标任务:   (一)2008年,建设栾川县拘留所、洛宁县拘留所、宜阳县看守所和汝阳县看守所等4个公安监管场所项目。   (二)2009年,建设嵩县看守所、孟津县看守所、宜阳县拘留所、新安县看守所、偃师市看守所、偃师市拘留所和伊川县拘留所等7个公安监管场所项目。   (三)2010年,建设洛宁县看守所、嵩县拘留所和孟津县拘留所等3个公安监管场所项目。   三、项目范围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局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37号)下达我市的任务,按照“轻重缓急、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全市14个硬件设施破旧、建设年代久远、安全隐患突出的公安监管场所进行规划建设,制定了洛阳市2008-2010年公安监管场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   四、资金筹措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37号)规定的“2006年市本级人均财政收入超过1000元的郑州、洛阳、焦作3市市级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金由三市政府自筹解决;2006年人均财政收入超过800元的13个县(市、区)的18个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金由县(市、区)政府自筹解决;其余县(市、区)的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金由中央和省补助70%.中央国债资金、省补助资金和市、县(市、区)政府资金同步安排,分三年到位”要求。洛阳市拘留所的建设项目资金由市政府自筹资金解决;偃师、新安、伊川、栾川的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金由所在县(市)政府自筹解决;其他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金中央和省补助70%,其余由所在县政府自筹解决。2008年安排的4个项目,相关县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2009年和2010年安排的10个项目,相关县(市)政府要列入当年财政预算。2008-2010年各县(市)公安监管场所基础建设项目中央、省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额见附件。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白志刚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李胜平、市财政局局长谢留峰、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心杰为副组长。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落实和监督指导。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联系电话:62233885),市公安局副局长刘炳新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协调指导此项工作的开展。   六、实施步骤   根据省政府安排,此次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期限为三年,自2008年5月16日开始,至2010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5月16日—2008年5月31日)。各地要积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公安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公安“三基”工程建设的重要讲话和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提高思想认识。同时,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细化工作要求,确定建设重点,明确责任目标。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6月1日—2010年9月30日)。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任务,突出重点,落实责任,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已经审批立项正在建设的公安监管场所,要积极做好资金的落实,加强施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对即将动工建设的公安监管场所,要立足实际,认真做好建设前的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招标施工和资金落实等工作。为加快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程进度,对于已列入市政府2009年、2010年规划项目的单位,各地可先自行筹措资金,先期开工建设,待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下达后,再凭招投标文件、建设施工合同、开工证、竣工证、房产证等有关建设资料,到当地财政部门核销资金。市看守所、市戒毒所的特殊病区建设项目,中央资金已经补助到位,市级配套资金尽快落实到位,要按照建设标准,抓紧进行实施。同时,各地要不断加大对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的检查督导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监督和审计工作机制,及时协调和解决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0月1日—12月31日)。各地要对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注意发现典型和总结先进经验。要根据市政府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认真做好所辖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市政府和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验收。对三年以来在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中领导重视、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公安监管场所建设是各级政府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党委、政府巩固政权的政治工程,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工程;公安监管场所的安全不仅影响到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安监管场所“三基”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将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任务按照职责权限逐项明确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和具体人,明确每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限,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明确责任、加快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是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公安局局长是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的具体责任人。对于列入建设规划、急需新建和改扩建的公安监管场所用地,由所在县(市)政府采取划拨方式供给,土建工程投资,按省、市政府确定的原则予以补助,不足部分或超出部分以及征地费、相关建设性收费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要抓好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抓好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建设规划部门要将监所建设纳入当地城市建设统一规划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土地使用有关要求,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办理土地和建设用地等相关手续。各地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抓住机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超前谋划,统筹安排,认真做好建设资金的落实,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健全机制,加强督导。为确保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将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健全跟踪检查、全程监督、事后审计、评估验收工作机制,建立基层基础建设专项督查制度。同时,市政府将组织督察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全市公安监所建设情况进行全线跟踪检查和督察。对督察中发现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弄虚作假,套取中央和省补资金,配套资金不到位,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速度缓慢、工作没有效果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按目标责任书要求,对工作失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洛阳市2008-2010年各县(市)公安监管场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