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宁政办发(2008)48号 发布日期:2008-3-7 执行日期:2008-3-7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2号)和中编办《关于为森林公安机关和林业法检机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编发(2007)19号)精神,从2008年起,森林公安机关业务经费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财政厅、公安厅〈关于建立宁夏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5]14号)规定的经费标准执行。具体最低保障标准如下:   第一类:公用经费3万元/人、年。其中,行政经费1万元/人、年,公安业务费和特别业务费2万元/人、年,执行的地区为银川地区(含自治区森林公安局、银川市公安局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分局)。   第二类:公用经费2.5万元/人、年。其中,行政经费0.8万元/人、年,公安业务费和特别业务费1.7万元/人、年,执行的地区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含灵武市公安局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分局),石嘴山市、吴忠市(含吴忠市公安局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分局)、青铜峡市、中卫市。   第三类:公用经费2万元/人、年。其中,行政经费0.6万元/人、年,公安业务费和特别业务费1.4万元/人、年,执行地区为盐池县、同心县、固原市(含固原市公安局六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分局)、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   二○○八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