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晋政办发(2008)16号 发布日期:2008-3-4 执行日期:2008-3-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   (一)市县政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和关键。市县两级政府处于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前沿,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大量工作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直接面对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市县政府能否坚持并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省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进程,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市县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大力弘扬法治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政府工作全局,切实把加强依法行政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   (二)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要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而目前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还有差距。依法行政重心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决策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   (三)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重大决策集体讨论研究制度,制订科学合理的决策规则,保障决策质量。   (四)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行政决策应当建立在调查研究、可行性分析、科学性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查基础上。要建立完善各项决策程序制度,落实好重大决策的征询意见制度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凡涉及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价格管理、征收征用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通过向社会公示、咨询专家、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由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从源头上防止决策违法或不当。   (五)加强行政决策监督。要建立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完善决策纠错机制,强化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对决策执行情况要适时进行跟踪反馈并进行客观评估,根据反馈和评估信息及时完善决策,纠正偏差,减少失误和损失。对因决策不当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政令合法、统一、有效   (六)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发布和登记、备案等各项管理工作。   (七)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参照《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制定并不断完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办法,积极推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可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政府法制机构要履行好前置审查职责,把好法制审查关,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八)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政府及其部门要准确认定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时限和规定格式文本以及有关要求报送备案。备案机关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做到有件必审,有错必纠。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严格履行备案审查职责。   (九)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公告栏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凡未经公布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定期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根据形势发展废止或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积极探索设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启动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程序。   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十一)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强化审批监督。切实加强政务大厅建设,积极推行和规范“网上审批”,全面落实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积极探索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十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认真学习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要尽快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   (十三)强化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经济建设方面,重视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实现调控和监管职能,要着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大力优化以法治环境为主的政务环境,积极培育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服务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抓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依法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十四)推动仲裁事业健康发展。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培育、促进仲裁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推动、指导、规范本地仲裁事业发展。建立健全仲裁工作制度,严格规范仲裁行为,充分发挥仲裁工作在服务市场经济建设,解决经济纠纷和矛盾方面的优势,不断提高仲裁的社会公信力,使仲裁工作为本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发挥积极作用。   五、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十五)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继续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开展综合执法试点。没有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设区市,在今后五年内都要争取开展,各市都要争取有1/ 3所属县级人民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已经开展的市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执法行为,重视做好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衔接。要合理下移执法重心,拓宽综合执法试点范围,努力探索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问题,不断整合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能。   (十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依法确认、公布执法主体资格,清理、规范委托执法。在审核、确认执法人员资格基础上,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坚决杜绝自收自支单位从事执法工作。   (十七)依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结合实际依法细化执法程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根据行业执法特点,就执法环节、步骤、时限、文书使用等执法流程和要求制定具体规定,明确具体要求。对影响大、情况复杂的执法案件,要集体讨论研究做出决定。执法过程中,要全面履行执法告知、说明理由等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辨权、救济权,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罚、轻纠正”等错误倾向,切实做到依法执法、公开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十八)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依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保障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由市县政府统一组织,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把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汇总,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紧密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和实施处罚具体情况,依法对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罚款幅度进行细化和量化,并将细化量化标准以政府名义公布执行。以此保障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防止行政处罚裁量权被滥用,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   (十九)重视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工作。行政执法所需费用必须统一纳入财政预算,足额给予保障,切实解决因经费不足、设施短缺导致执法难的问题。   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二十)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度,细化工作程序,优化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监督效应。重视加强法制监督,发挥法制监督在日常监督和普遍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使法制监督与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形成分工明确、紧密衔接、互相联动的监督格局。要结合实际建立监督联席会议、案件转送等制度,不断创新监督方式,进一步发挥监督作用。   (二十一)认真推行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所有行政执法主体务必完成梳理执法依据、界定执法职权、分解执法责任等基础工作,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权责一致。要加快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形成长效机制,着力抓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二十二)精心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要重视执法案卷归档工作,建立健全案卷归档制度,提高案卷制作质量,进一步加强案卷管理。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公开通报案卷评查结果,纠正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重大执法违法行为。通过执法案卷评查,促进执法机关加强执法案卷管理,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十三)定期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要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则和标准,细化和量化考评指标,严格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主要依据之一。通过评议考核,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同时依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奖惩分明。   (二十四)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备案制度。要严格执行《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按时限、要求和规定的文书格式将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备案机关要严格履行审查职能,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事后监督。要积极推动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工作,制定完善备案办法和具体工作程序,通过备案进一步加大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监督。   (二十五)重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进一步完善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支持、鼓励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曝光,有关机关要认真调查,依法查处,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切实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及时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二十六)高度重视做好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实施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公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通过总结经验,不断细化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理、实地调查、复议听证、和解和调解等手段办案,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要重视行政应诉工作,提倡和鼓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二十七)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切实健全市县两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复议工作人员,确保2人以上承办案件的法定要求。要定期培训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保障行政复议办案条件,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能力。   八、加强法律学习培训工作,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二十八)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把法律知识学习作为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坚持组织法制专题讲座,统筹安排学法内容,聘请法学专家、教授为领导干部作专题讲座,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要建立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依法行政集中培训制度和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拟提拔的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的,不予任命,不参加依法行政集中培训的,不予提拔使用。市县政府领导班子配备要考虑有法律工作实践或法律教育学历的领导干部。   (二十九)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制订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重点学习内容,抓好抓实培训考核工作,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并领取山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对持证执法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对执法证不予年审注册,本人不得上岗执法。   九、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三十)明确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和职责。市县政府都要成立本级政府依法行政领导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府法制办。要明确依法行政领导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市长、县长是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政府法制机构是政府领导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各市县政府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切实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要重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三十一)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定期报告和考核制度。市县政府应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情况;政府各部门应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报告依法行政情况。要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奖惩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则和考核标准,把对依法行政的考核作为政府及其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三十二)建立健全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把建立健全政府法制机构提到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研究解决问题,保证政府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预算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与形势发展要求相适应。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新形势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自觉加强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学习,不断更新知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努力钻研业务,勤奋工作,恪尽职守。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要高度重视抓好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要举办2至3期政府法制干部培训班,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关心、培养政府法制干部,为他们开展工作交流和赴外地学习考察创造条件,放手使用法制机构干部,切实加强交流和选拔任用。   (三十三)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市县政府要建立完善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部门办公会议制度。市县政府根据本级政府实际情况,可成立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由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运作,为本级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服务。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重大合同或处理有关涉法案件应当要求法制机构参与审核,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应有作用。   (三十四)建立完善政府法制工作保障制度。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为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保障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行政执法检查、政府法制宣传等经费。   市县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具体任务和要求,明确工作责任和评议考核办法,着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二○○八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