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07〕11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预算管理的意见》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部门,是指与自治区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自治区各部门为实现其职能所确定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以及为实现这一目标安排预算的执行结果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绩效考评的目的,是通过对部门绩效目标的综合考评,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规范预算资金分配,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五条绩效考评的范围,为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自治区本级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与中央配套实施的项目资金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进行绩效考评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绩效考评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考评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领导,自治区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分类管理原则。自治区财政厅可根据考评对象的部门、行业、项目特点,商自治区直属部门制定分类的绩效考评办法。 (三)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考评应以法律、法规等为基本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四)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考评工作应采用规范程序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评方法,准确合理评价部门预算支出的绩效情况。 第七条绩效考评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方针、政策; (三)自治区财政厅等自治区直属部门制定的绩效考评工作规范; (四)部门职责和绩效目标; (五)部门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 (六)部门申报预算的相关材料和自治区财政厅的预算批复文件; (七)部门的项目预算申报论证材料和项目验收报告; (八)部门决算报告; (九)自治区审计厅对自治区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考评的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绩效考评可以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在内的部门预算支出为对象实施部门预算绩效考评,也可以项目支出为对象实施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项目包括重大项目和一般性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是指资金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具有明显社会效益的本部门或跨部门的项目。 第九条绩效考评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年度考评,其中重大跨年度支出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考评。 第十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三)部门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四)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绩效考评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绩效考评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价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 (一)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考评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二)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分析影响目标、结果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三)公众评价法。是指对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其效果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考评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四)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五)自治区财政厅等自治区直属部门确定的其他考评方法。 第三章绩效考评的指标 第十三条绩效考评指标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选定的绩效考评指标应与部门的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系。 (二)可比性原则。对具有相似目的的工作应选定共同的绩效考评指标,确保考评结果可相互比较。 (三)重要性原则。对绩效考评指标在整个考评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考评要求的绩效考评指标。 (四)经济性原则。绩效考评指标的选择应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实行考评。 第十四条绩效考评指标分为共性考评指标和个性考评指标。共性考评指标是适用于自治区各部门的绩效考评指标,个性考评指标是针对部门和行业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的绩效考评指标。 第十五条绩效考评共性指标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绩效目标完成程度、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等。具体指标由自治区财政厅确定。 第十六条绩效考评个性指标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其他部门根据被考评对象的绩效目标制定。 第四章绩效考评的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自治区本级绩效考评管理的总体要求,制定分类、分口、分项目绩效考评实施方案。指导、监督、检查自治区直属部门的绩效考评工作,并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的实施。 第十八条自治区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考评工作。跨部门的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自治区各部门绩效考评的实施办法和组织实施形式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重大项目的绩效考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外聘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的聘请应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涉及民生问题的项目应由社会公众评价;一般性项目可由部门内部相关业务人员进行。 第二十条自治区各部门的绩效考评结果,应于考评结束后30日内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各部门的绩效考评结果进行检查。对于不涉密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绩效考评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绩效考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准备、实施、撰写和提交绩效考评报告3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绩效考评的准备阶段。 (一)确定考评对象和下达考评通知。根据预算管理要求,自治区直属部门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绩效考评对象,下达考评通知(内容主要包括考评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考评时间、考评的具体实施者等)。对确定的绩效考评对象,自治区各部门应在向自治区财政厅编报“二上”预算时,对绩效目标做出规定;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二下”批复的预算,自治区直属部门对绩效目标做出调整的,应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二)拟定考评工作方案。考评的具体实施者根据绩效考评对象和考评通知拟定具体考评工作方案,报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绩效考评的实施阶段。 (一)自行评价。考评对象首先进行自我绩效评价,并提交《自治区部门预算支出绩效报告》(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印发)。 (二)形式审查。考评的具体实施者应当对考评对象提交的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查。考评对象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现场和非现场考评。绩效考评的形式包括现场考评和非现场考评,考评的具体实施者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考评对象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考评形式。 现场考评,是指考评的具体实施者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 非现场考评,是指考评的具体实施者在对部门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考评意见。 (四)综合评价。考评的具体实施者在现场和非现场考评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考评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评结论。考评结论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2个方面。 第二十四条撰写和提交绩效考评报告阶段。 (一)撰写报告。考评的具体实施者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考评报告。绩效考评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二)提交报告。考评的具体实施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治区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报告》(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印发),并由部门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六章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各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部门的整改措施应向自治区财政厅抄报。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财政厅等自治区各部门应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和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为增强政府公共支出的透明度,自治区财政厅等自治区各部门要建立部门绩效考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绩效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