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07〕12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山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农业厅制定的《山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省农业厅2007年11月)   第一条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加强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投劳的行为。   第三条筹资筹劳必须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凡村内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投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第四条省农业厅负责全省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筹资筹劳适用于村内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容村貌整治、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项目。   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第六条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和其他常住(一年以上)受益人口,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筹劳对象为上述受益人口中男性18周岁—55周岁、女性18周岁—50周岁的劳动力,每年每个劳动力最多不超过5个标准工日。   第七条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不承担筹劳任务;低保户不承担出资任务。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2.因疾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第九条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 10以上村民或者1/ 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 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 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   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当做好思想发动和动员组织工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在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村民会议所订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订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一式三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村民委员会认真整改,重新履行上报程序。   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答复,方案由县、乡(镇)、村各留一份存档;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三条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对经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张榜公布,并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分发到各农户。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负担管理卡登记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并向出资人、出劳人开具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筹资筹劳专用凭证。   第十五条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教育无效的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筹集的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可以资代劳。   以资代劳的工价标准可按照本村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水平除以365天平均数的两倍收取(各村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以当地统计部门认可的数字为准)。   第十八条筹资筹劳应当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村民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的筹集、管理使用及预决算情况进行审核、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由村民筹资筹劳,开展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各级政府可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以奖代补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除因防洪、抢险、抗灾等紧急任务,村里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事后须经乡、镇政府核准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任何部门不得要求村民无偿出劳或以资代劳。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   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的,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限期改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村民筹资或者以资代劳的,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资金如数退还村民,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强制村民出劳的,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付给村民相应的报酬,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根据受益村主体和筹资筹劳相对应的原则,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以村民小组或者以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市、县(市、区)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山西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山西省农业厅印发的《山西省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晋农改办〔2003〕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