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 2007 ] 227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市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及中转处置长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新乡市市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及中转处置长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水平,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工作环境,实现市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及中转处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和长效化,促进文明、卫生、宜居城市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中转处置工作,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范围包括中心城区、凤泉区和城乡结合部区域。中心城区是指南环路、西环路、北环路和107国道环绕的区域,城乡结合部区域是指以上环路以外、2公里以内区域。   第四条 市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中转处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一把扫帚扫到底”和区域分工协作的原则,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和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落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责任全覆盖、管理无缝隙、保洁全天候、监督全方位、考评标准化”的工作要求,根据绩效考核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考评和奖惩。   第五条 市区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中转、处置工作,以专业化和市场化为发展方向,提倡专业化和市场化管理模式,建立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章 清扫保洁   第六条 市区清扫保洁实行“两扫常保”工作制和“六净”、“五无”清扫保洁质量标准。“两扫常保”工作制,即早七时和下午十四时前分别完成第一次、第二次清扫,全天保洁。“六净”标准,即:路面净,路边净,污雨水口净,隔离带墩下净,花坛绿地树穴净,果皮箱垃圾池周围净;“五无”标准,即:无浮土,无垃圾积存,无污水漫溢,无粪便遗留,无果皮、纸屑、烟蒂等杂物乱丢乱弃。   第七条 主次干道的清扫保洁,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和各区专业清扫保洁单位分区域负责。   第八条 背街小巷的清扫保洁,由各区专业清扫保洁单位或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分区域负责。   第九条 单位庭院、居民物业小区的清扫保洁,由责任单位、物业公司负责;无主管单位庭院、破产单位庭院、平房居民区、散户居民区,由辖区人民政府按照社会化管理模式组织业主实施物业管理,在辖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下,负责本物业区域内的清扫保洁工作。   第十条 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村庄的清扫保洁工作,在辖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监督管理下,由相关责任单位根据本村清扫保洁面积和质量标准确定清扫保洁人员,实施清扫保洁。 第三章 生活垃圾收集清运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至垃圾中转站的全过程应当实行密闭化,严禁垃圾外泄、遗漏、抛洒。   第十二条 主次干道清扫保洁产生的垃圾,按照市区道路清扫保洁责任分工分别由各区环卫部门和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就近清运到垃圾中转站。   第十三条 小街巷清扫保洁产生的垃圾,由辖区环卫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保洁人员负责就近清运到垃圾中转站。   第十四条 单位庭院、居民物业小区产生的垃圾,由责任单位或物业公司负责收集清运到就近的垃圾中转站;无主管单位的庭院和破产单位庭院、平房居民区、散户居民,由其物业管理人员负责将本物业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到就近的垃圾中转站。   第十五条 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由相关责任单位组织清运到就近的垃圾中转站。   第十六条 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和垃圾袋装化收集的临街单位、商业门店,应当定时将其垃圾收集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第十七条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清运的企业,应当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活动。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清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到就近的垃圾中转站。 第四章 生活垃圾中转运输   第二十条 市区垃圾中转站应在每日早6点到晚22点不间断开放使用,确保始终备有周转空箱,垃圾中转站应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中转站内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管理人员应当按规程操作设备,确保安全作业,蚊蝇滋生季节,应定时喷洒药物。   第二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中转运输车辆应当密闭化运输,严禁垃圾外泄、遗漏、抛洒,保持车容整洁,安全文明行驶。   第二十二条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运输,严禁与生活垃圾混合中转运输。 第五章 生活垃圾处置   第二十三条 市区及城乡结合部村庄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全部运输到新乡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及中转运输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当中,实行日督查、月汇总排序、季考核讲评、年终进行通报与奖惩的监督检查、考评奖惩机制,由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管理权限分级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主次干道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及中转运输工作,由市环卫督查监理部依据督查标准进行每日督查,每月进行汇总排序和考核,年终对先进工作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背街小巷、单位庭院、无主管庭院、破产单位庭院、居民物业小区、平房区、散户居民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工作,由辖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每旬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每月根据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专项检查的分值与市环卫督查监理部检查的分值加权平均后,对各区进行汇总排序,每季度对市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及中转运输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讲评,年终进行年度总评、排序并对先进工作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二)不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三)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   (四)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   (五)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六)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   (七)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其他物品的;   (八)宠物或牲畜(犬、猫、马、牛、猪等)的携带者对宠物或牲畜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   (九)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   (十)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   (十一)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   (十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进行垃圾收集运输后没有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的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外泄生活垃圾的;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的。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