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2007〕129号 关于印发河源市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河源市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及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规则》(粤国土资(利用)字〔2003〕231号)等文件的规定,为规范市区工业用地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工业厂房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工业研发用地以及工业区内设置的必备的办公和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用地。 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下发之日起,市区范围内凡属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以下简称工业项目用地公开出让)。 第四条 工业项目用地公开出让的组织实施主体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交易机构是具体实施工业项目用地公开出让的服务机构。 第五条 工业项目用地公开出让的协调机构由承担工业项目用地开发的开发区(园区)等管理部门组成,负责协调解决土地公开出让中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 工业项目用地公开出让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有计划供地原则; (四)集中统一供地原则。 第七条 工业项目用地公开出让按如下程序实施: (一)公布出让计划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贸、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的要求,编制工业项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向社会公布。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作适当调整。 (二)确定出让底价 拟出让土地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 (三)编制、确定出让方案,编制出让文件 1.工业项目用地公开出让协调机构按发展改革、经贸、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对拟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设定的土地使用综合条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业用地项目公开出让申请。 2.工业项目用地公开出让申请材料主要包括:(1)出让地块的权属来源依据、规划用地红线图;(2)出让地块的供地时间和供地方式;(3)出让地块的产业准入条件,土地供应准入条件、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投资强度、开竣工期限、竞买人资格要求、保证金及违约责任等。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工业项目协调机构的出让申请,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出让方案,授权委托土地交易机构编制工业项目用地公开出让文件,实施具体的出让活动。公开出让文件须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土地交易机构方能实施具体的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 (四)公开出让活动的实施 公开出让活动包括发布出让公告、接受竞买申请和资格审查、组织招标、拍卖或挂牌活动。土地交易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及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规则》要求,组织实施工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 (五)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1.土地交易机构根据出让结果,与受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受让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项目用地的受让人必须在河源市注册成立公司对竞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 2.土地交易机构应在公开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公开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及土地交易机构网站公布。 (六)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1.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并到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2.工业项目用地公开出让协调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使用。 第八条 各县工业项目用地公开出让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