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政办发〔2007〕182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本级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绍兴市本级推进经济又好 又快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产业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2007〕112号)、《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07〕41号)、《关于优化市区产业结构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07〕56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市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07〕66号)的精神(上述四个文件以下简称《政策意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市财政局设立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商贸办、市环保局等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财政扶持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坚持按照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要求,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三)加强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稳存量、调增量”的基本要求,保持现有各资金渠道和管理途径的总体稳定,着力优化资源整合和配置,促进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四)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确保各类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第二章 扶持对象、重点、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扶持对象。在绍兴市区范围内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健全、依法纳税的企业及依法成立的相关单位。   第六条 扶持重点。   (一)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开发科技新产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创建科技型企业。   (二)实施扶优扶强,着力培育成长型企业,鼓励企业加强技术改造,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软件产业,促进传统产业的优化,提升竞争实力。   (三)支持企业开展以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管理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建设。   (四)鼓励建设区域创新扶持体系,支持企业构建社会公共服务平台、投资建设公共技术平台,鼓励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及科技中介机构。   (五)支持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和推广。   (六)鼓励建设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共同建设创新载体。   (七)鼓励企业争创知名品牌,加强品牌经营,提升产业水平。   (八)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创业和拓展市场。   (九)支持企业腾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推进生产制造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引进新办现代服务业。   (十)鼓励发展楼宇经济、总部经济,促进发展建筑产业研发总部基地、文化创意总部基地、商务服务中心。   (十一)优化结构,鼓励企业做强对外贸易。   (十二)鼓励引进优质外资项目,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实力。   (十三)鼓励企业扩大对外合作。   (十四)国家、省专项资助并要求地方财政配套的项目。   第七条 扶持方式。按照《政策意见》确定的方式实施,原则上采取一次性奖励、补助及配套补助。   第八条 扶持标准。财政扶持按照《政策意见》的规定执行,并对相关内容的扶持标准明确如下:   (一)技术开发费的奖励政策。   1.《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2007〕112号)第2条规定“对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以每年实际抵扣额为基数,在20%以内予以奖励,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07〕41号)第2条规定“企业技术研发费用(不包括政府补助部分)当年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3%的,超过部分财政给予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同一单位享受上述两项政策按最高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   (二)企业与院校科技合作专项资金。    1.院校科技合作一般项目:与院校合作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硬件、软件投入和技术开发费用)的2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院校科技合作重点项目:与院校合作金额不得低于15万元,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硬件、软件投入和技术开发费用)的3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院校合作共建创新载体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硬件、软件投入和技术开发费用)的2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难题招投标项目: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技术研发、中试、推广及专项试制设备投入等费用)的3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项目在验收时的实际投资额小于项目计划投入总额90%的,则同比例减少补助总额。   (三)循环经济和节能降耗专项资金。   1.市区投资20万元以上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0%以内给予资金扶持。列入市级综合节能技术专项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30%以内的资金扶持。单个项目当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被省级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为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绿色企业的,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同一单位涉及不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的循环经济、节能减排项目的,按最高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九条 资金申报程序。   (一)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额、技术开发费、广告实际支出额、实际支付诉讼费用、销售额等确定奖励、补助金额的项目申报程序:   1.在项目投入次年4月底前由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并组织单位申报。   2.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有关设备投资额、技术开发费、广告实际支出额、实际支付诉讼费用、销售额的有效证明材料(或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设备投资额、技术研发费用、广告实际支出额、实际支付诉讼费用、销售额的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申请技术开发费奖励的单位,应以技术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单独核算,建立技术开发费管理台帐,对技术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核算和统计。申请时还需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审核确认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由政府相关部门或企业自行立项的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等材料。   (二)定额奖励资金的申报程序。   1.涉及奖励的评比、认定及资格审核等事项由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参与。   2.市政府发文的定额奖励资金,单位依据市政府批准文件直接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3.各归口管理部门发文的定额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各归口管理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奖励申请。   (三)视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确定奖励、补助金额项目的申报程序。   1.由市财政局在次年4月底前组织单位申报。   2.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要求奖励、补助的资金申请报告。   (2)资金申请表。   (3)对地方财政贡献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配套补助项目的申报程序。   由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向各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配套资金补助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获得补助项目的有效文件和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对于上述四项内容之外的其他奖励、补助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各归口管理部门协商后确定。   第十条 资金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各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可采用专家评审、论证等形式;市财政局对企业项目资金投入和效益情况进行审核,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二)市财政局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涉及视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确定补助、奖励金额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三)市财政局在市政府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采用合同制管理的项目,根据合同要求按进度拨付。   (四)市政府直接发文的定额奖励资金,市财政局在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单位在收到奖励、补助及配套补助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实行财政扶持资金的中止机制。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掌握项目进度并及时反映情况,对达不到目标要求,或进展情况差、资金使用无明显效果的项目,经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认定,应予以中止,并停拨或追回已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   (二)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同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或挪用。   (三)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收回资金,并处相应的罚款。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请各类财政奖励、补助的资格。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   (一)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绍市财绩效〔2006〕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组织项目单位自评和归口管理部门绩效评价。每年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实施意见》要求将绩效评价的计划、情况汇总和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管理要求,每年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和有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评价。同时也可对各归口管理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三)对未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的项目和资金,市财政局应暂缓安排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向一个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否则取消该项目当年申请资金资格。   第十五条 企业类似项目同时获得国家多项支持的,原则上只对其中一项给予配套(该项目已享受市政府专项资金资助的,视同配套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行最高限额制度。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   第十七条 凡对地方财政贡献额低于奖励或扶持额、节能减排未达标、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保事件等的企业,不得享受有关奖励、补助政策。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各类扶持和奖励政策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