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恢复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通知
公布日期:2007-11-07施行日期:2007-11-07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食药监安[2007]66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7-11-07
施行日期 2007-11-07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恢复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7]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鱼腥草注射液等7个注射剂有关处理决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61号)和《关于肌注用鱼腥草注射液等注射剂恢复使用申报资料和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74号)有关要求,国家局组织对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恢复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查,对生产情况和条件进行了现场核查,并进行了抽样检验。审查结果符合恢复鱼腥草注射液肌内注射使用的相关要求,国家局决定同意恢复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
请各省(区、市)局通知辖区内药品使用单位,请福建省局通知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并加强监管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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