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演员蔡健雅到北京演出的批复
公布日期:2007-11-08施行日期:2007-11-0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文市函〔2007〕220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7-11-08
施行日期 2007-11-08
发布部门 文化部
正文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演员蔡健雅到北京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7〕2205号)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外[2007]114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北京中演文化娱乐公司邀请新加坡演员蔡健雅,于2007年11月10日作为嘉宾到北京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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