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菲律宾堂哈郎菲律宾话剧团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公布日期:2007-11-12施行日期:2007-11-1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文市函〔2007〕221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7-11-12
施行日期 2007-11-12
发布部门 文化部
正文
文化部关于同意菲律宾堂哈郎菲律宾话剧团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7〕2213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7]164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市演出公司邀请菲律宾堂哈郎菲律宾话剧团一行10人,于2007年11月22日至23日到上海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