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办发〔2007〕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网点,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内新办、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条件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本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 第四条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条件: (一)烟草制品零售点应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租赁期应当在一年以上的),以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业等方式,向消费终端提供所需烟草制品。 (二)申请经营地址在市(县)城区范围以内的,城区街道的各零售点平均间距不少于30米。 (三)申请经营地址在市(县)城区范围以外的,在半径100米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3户,平均间距不得少于20米。 (四)申请经营地址在火车站、客运站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3户;飞机场候机室内设1个卷烟零售点。 (五)各类宾馆、饭店、酒楼、娱乐等特殊消费场所,大中型的商店、超市(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可不受间距限制。 (六)城区各封闭式居民区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3户,间距不得少于50米。 (七)大型综合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内(300户以上)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小型综合批发市场内(300户以下)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只设1个。 第六条 下列场所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烟火的场所; (二)居民住宅只开窗口的;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混淆在一起的; (四)在中小学校内及门口半径50米以内的; (五)在各类非副食品专业批发市场内非主营食杂、日用品的; (六)主营有害人体健康的化工、农药及易燃易爆等产品的; (七)主营建材、车辆维修等不符合卫生条件的; (八)根据城市规划在1年内将实施拆迁的; (九)单一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明的地址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址。若改变经营地址必须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符合本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办程序,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丹东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